2016保险公估人考试要点:机动车保险的除外责任

2016-10-17 00:00:00嘉辉 保险公估人

  (一)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车辆损失。

  (1)地震造成的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

  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灯具、车镜玻璃以及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中的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保险人承保的机动车辆必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所谓“允许”是指被保险人委派雇用,认可驾驶车辆的人员;所谓“合格”是指必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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