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2017-03-27 00:00:00吴健敏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报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或(和)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保险公估报告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拘束力。保险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但非司法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所作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如被保险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委托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自然该公估报告属于司法鉴定结论,对其证据效力问题在此不再赘述。本文重点要探讨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合同双方或单方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其所属的法律性质以及证据效力问题。

  一保险公估报告法律性质的理论探讨

  保险公估报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或(和)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公估业务的最终产品。关于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多为保险从业人员、保险诉讼律师以及部分法院经常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撰文论述,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保险公估报告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拘束力

  诉前公估报告,系保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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