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2 00:00:00嘉辉 采购师
7、超过规定时限未取得付款业务收据的处理:按单笔业务计算,每超期1天,给予采购业务经办人5元罚款,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未能取得收据的,停发业务经办人工资,直至财务部收到收据原件为止。如发现业务经办人有弄虚作假的,由业务经办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财务部集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及付款时限规定:
财务部受理现金、承兑汇票付款业务时间:每日上午7:30至11:00,下午自上班起至15:00;银行付款业务受理时间:每日上午8:30前受理需当日付款的“用款申请”,上午8:30至15:00前受理次日付款的“用款申请”。由于工厂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车辆紧张,财务部每日上午派专人到银行办理付款业务,下午不办。具体的付款时限及责任划分如下:
(1)、对于经核准可支付并已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的“用款申请”及其它各类报销及付款单据,如无问题的,出纳员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付款手续按受理用款申请时间的先后办理付款:对于“用款申请”在当日规定时限内提交至财务部的,当日办理付款手续,超时限提交的“用款申请”,次日办理付款手续,无特殊情况,出纳员不得私自压单延迟付款,如提交以银行电汇付款的“用款申请”,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付款时间顺延。对因资金紧张,超过2日未付款的“用款申请单”金额,出纳员应报分管领导确定付款时间,并及时通知提交用款申请人,此条主要是指电汇及现金打卡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如果是收款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手续不完备的,需待公司业务经办人协调提交完整的手续后方可付款,补齐手续前财务部不受理该用款申请。
(2)、如属对方收款单位派员到公司收取款项的,应由分管业务经办人负责协调财务部备款及收款方到公司收款准确时间,确保付款工作有序进行;
(3)、对于特殊情况下,需加急支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在提交“用款申请”的同时还应附有经核准的书面“加急付款申请”,否则造成因迟付款而延误生产的,财务部不承担责任。
(4)、如属出纳员工作不负责任延迟付款、错付款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故意刁难报销人、收款人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出纳员5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按规定承担相应以济损失。
(5)、如因业务经办人提交用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及时、不正确而造成财务错误付款、延期付款误工误产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
(6)、正常情况下,如已批准付款的“用款申请”,以实际签字核准日期计算,超过7日未交到财务部的,视同无效申请,财务部不再受理该“用款申请”,再次付款需重新提交“用款申请”,且原已签批的“用款申请”要交至财务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印章,作新办用款申请的附件。
(7)、对于已核准支付的“用款申请”,相关提交申请业务经办人要负责与收款人及时沟通其收款情况,对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财务部沟通处理,确保公司各项经济业务正常进行。
(8)、所有传递到财务部的“用款申请”,均应进行单据传递记录登记。详细记录传递时间及所传单据信息,以明确责任,该传递记录不允许涂改。
第五条、各种情况下采购(或劳务)业务发票的规定:
(一)、采购(或劳务)发票标准要求及处理:
1、所有材料物资(含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原则上均应由供应商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有效认证期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财务部不接收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业务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财务认可、总经理批准的可开具普通发票;所有劳务业务发票均应由提供劳务人按实际业务内容出具符合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
2、采购(或劳务)发票所开具的内容必需与实际业务内容(合同内容、入库单、数量、金额及与合同单价、劳务内容)相符,即货、款、票、合同相一致,否则,财务不接受该业务的结算发票。特殊情况经财务确认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3、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的业务发票经财务确认、总经理特批可以接收的,需对方业务单位出具加盖财务公章的情况说明书,说明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的业务实质,经公司财务部确认合格后方可接收对方的业务发票。为规避公司财务风险,财务部有权拒收任何情况下不合格的采购(或劳务)业务发票。
4、发票处理:对经常性的供应商业务,不论当次开具发票金额多少,均做转帐处理,对同一业务单位非经常性的业务(年度内业务不超过2万元的)单笔业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凭发票付款,除此以外的所有采购及工程业务发票均做转帐处理,在付款时,由收款人(收款人必须是出票人)提供收款收据,避免同一业务单位的业务既有现金业务,又有转帐业务,不利于财务管理工作,也容易形成工作隐患。特殊情况下经财务确认,董事长批准的业务不受此限。
5、采购(工程劳务)发票后附件顺序依次为:采购入库单(或直转单)、临时收料单(此单实际业务未开具的不附)、质检单、称重单、采购计划单、对方送(发)货单[随货同行联或购货方备存联]、采购合同及其它必需附件。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附件传递到财务部,对当事保管员及采购经办人各处罚5元。
注:(1)、如制剂材料采购为多品种集中下达采购计划的,发票后可不附采购计划单,但采购人员应对已执行的采购计划单做核销并妥善保管,以作备查用;
(2)、对于设备及工程劳务发票后应附有设备及工程劳务验收报告单,并应注明使用部门,以方便财务核算。
(3)、如果所采购货物由物流公司托运的,还要有托运单,但托运单不能代替供货单位的发货单。
(二)、发票的取得时限管理规定:
1、所有采购结算发票(含运费结算发票)应由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部。各类采购业务发票应由相关业务经办人负责向供应商催收,并自所采购物资验收合格入库之日起30日内取得,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且发票信息需与合同及实际相符;工程、劳务发票的取得时限为单项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结束之日起60日内由相关分管责任人负责经与决算合同内容金额相符的发票交至财务部。结合公司目前制剂产品包装材料货款结算可以延期支付的特点,对于未付款的包装材料结算发票,取得时限可延长至自货物采购入库之日起90日内,此种情况需取得财务部的书面许可证明。
2、如因结算价款发生异议而导致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结算手续,不能在规定时限取得发票时,采购(或劳务)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填报“(财务)问题业务报告单”,说明原因及处理方案,报财务部往来会计处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备案,并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在自发生异议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如无正当理由,又无财务书面说明可延期取得结算发票的业务,均以正常业务规定的到票期限为准。特殊情况下,财务部因实际核算的需要,对某一部分业务到票时间要求提前的或延迟的以财务部书面下达的发票到票时间调整说明书为准。
3、对于特殊业务发票的取得时限,如经董事长特批处理的,可按特批时限为准,需由财务部处理的由业务经办人将业务移交财务部处理。
4、对于超过规定时限未将发票交到财务部的,每超期一天给予采购业务经办人5元罚款,从工资中扣除,对于无客观原因超过两个月发票未到的,停发当事采购业务经办人工资,直至取得发票止。
5、业务经办人对收到的供应商发票(不得预开票),要在收到发票的当日将发票及相应业务附件单据报送至财务部,并在财务部做单据传递记录登记,对收到的不合要求,财务不能接收的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填写快递单,财务部负责将发票寄回供应商(需作备查记录),并由业务经办人与供应商协调及时补票,时限为30天。凡因发票不合格,财务不接收而退票的,每笔业务处罚采购(或劳务)业务经办人10元。如因业务经办人个人原因造成已收到的供应商发票过认证期或丢失的,每笔业务发票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对业务经办人处以100元罚款,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处以200元罚款,并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在退票日或发现日起30日内补换票及提供财务部所需的其它相关手续。对于发票丢失或过期的情况同时对财务部往来会计进行考核,如发现属不按规定对帐造成的,每笔丢失或过期发票对往来会计处以20元罚款。如业务经办人故意对不规范业务发票隐瞒不报或私自压票、退票等处理的,每发现一笔,处罚当事业务经办人200元。
6、会计年度终了前(每年12月31日),各业务经办人应将自己经办、属于当年度已完成的采购(劳务)业务发票全部催收,并交至财务部。
第六条、定期对帐制度:
为确保各类业务单据按时取得及保证与供应商帐目相符,财务部将实行定期对帐制度:与公司业务经办人备查帐核对时间周期为两个月一次,时间为次月5-15日;与供应商对帐每半年一次,核对范围为半年内与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由业务经办人负责与相应的供应商协调取得对方业务往来帐单(需经手人签名并加盖账务或业务公章),并最迟于次月10日前交财务部往来会计处,由往来会计负责核对并作核对情况备查记录。凡业务经办人未设立业务备查帐或帐目不清的,每次处罚20元,并在10日内规范备查帐;对未按规定时间取得供应商对帐单的,按单个供应商计算,每个次处罚业务经办人10元,并限定在规定时间(10天内)完成对帐手续,过期仍未完成的,每日处罚5元,直至对帐业务手续完成,所处罚款项从当事业务经办人工资中扣除。特殊情况经当事业务经办人提出申请,财务部确认的除外。
第七条、补充规定
(1)、每一笔采购业务合同、供货人、开票人、收款人必需是同一业务对象。与新供应商第一次合作时,业务经办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业务单位提供我方的开票资料。
(2)、对于业务单位到公司直接收取往来帐款的业务,公司采购业务或接受劳务业务经办人应对业务单位来人身份进行确认,经财务部验证来人出具的加盖对方业务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确认无误的,财务部方受理付款业务,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付款事宜,且在相关付款原始凭证上,本公司业务经办人要签字确认。
(3)、如果外购同一种货物不同供应商有多种名称称呼的,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各当事业务责任人应统一以公司已有的标准规范名称、规格等填写,即与用友档案中信息一致,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以免发错货。
(4)、凡外地业务单位派人到公司收款的业务,应由公司业务经办人员确认来人身份,并由来人出示对方业务单位出具的加盖行政公章的证明信后,财务部经办人对来人身份及证明信确认无误的,方可受理来人经办业务,且公司经办人员应在相应的业务单据及证明材料上上签名,以示负责(对方上门收款的业务,必需在付款同时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对于本地业务单位派人到公司收款的业务,如彼此熟知情况并对来人确认的,可不需证明信,按正常付款手续办理。反之则需按财务要求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5、各相关采购业务经办人,应按月份(以每月20日价格为准)对自己分管的采购物资进行归类按不同供应商分别列示供应价格,出具物资采购报价明细单,于每月25日前报财务部材料会计处。
(6)、设立采购备查帐:相关业务经办人应自采购(或劳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分供应商进行业务备查帐记录(注明供应商名称、电话、联系人),按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详细记录每一笔经济业务的采购计划单号、合同号、品名、规格、含量、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到货时间、规格、含量、来料数量、入库数量、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开票情况等,属工程劳务业务的,经办人要登记工程劳务名称、合同金额、付款金额及开具发票情况,以便与财务核对帐目之用。在供应商开票时,要求业务经手人与供应商核对无误(金额、数量、品名)才能开票,以免取得的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不附。
(7)、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业务经办人以私人名义或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许可,私自以公司各类公章与外部业务单位产生的负债业务(即个人行为后果),由行为个人自负,如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纠纷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经济或刑事责任。以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的,以贪污论处。
(8)、采购业务经办人应对所提交财务部的原始业务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对传递至财务部的用款申请与发票做好单据传递记录。
(9)、涉及采购业务,应由需求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单(采购计划单),经仓库保管员确认库存、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核准后,报采购部后进入实际采购流程。
(10)、公司财务及审计小组对所有采购(工程劳务)业务从需求计划到采购计划、合同、价格、质量、数量及采购(工程劳务)业务完成时限、财务结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审计。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审计部门将有权对有关人员提出降级、处罚、开除的处理建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对经董事长批准的特殊业务,在规避公司风险的前提下,按董事长批复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经董事长签字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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