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采购付款及发票管理制度范文

2017-02-22 00:00:00嘉辉 采购师

  7、超过规定时限未取得付款业务收据的处理:按单笔业务计算,每超期1天,给予采购业务经办人5元罚款,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未能取得收据的,停发业务经办人工资,直至财务部收到收据原件为止。如发现业务经办人有弄虚作假的,由业务经办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财务部集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及付款时限规定:

  财务部受理现金、承兑汇票付款业务时间:每日上午7:30至11:00,下午自上班起至15:00;银行付款业务受理时间:每日上午8:30前受理需当日付款的“用款申请”,上午8:30至15:00前受理次日付款的“用款申请”。由于工厂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车辆紧张,财务部每日上午派专人到银行办理付款业务,下午不办。具体的付款时限及责任划分如下:

  (1)、对于经核准可支付并已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的“用款申请”及其它各类报销及付款单据,如无问题的,出纳员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付款手续按受理用款申请时间的先后办理付款:对于“用款申请”在当日规定时限内提交至财务部的,当日办理付款手续,超时限提交的“用款申请”,次日办理付款手续,无特殊情况,出纳员不得私自压单延迟付款,如提交以银行电汇付款的“用款申请”,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付款时间顺延。对因资金紧张,超过2日未付款的“用款申请单”金额,出纳员应报分管领导确定付款时间,并及时通知提交用款申请人,此条主要是指电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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