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30 00:00:00肖兰 成考专升本
第1题简答 甲纺织厂有一批存货急需处理,号召全厂人员出去推销,并言明:凡推销出去者,按销出货物合同总额的百分比给奖金。宋明是甲厂的销售经理,某天无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飞所在乙市工艺品公司需纺织用品,遂取出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书与肖飞签订了价值3万元购销合同,肖飞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工艺品公司的公章。肖飞回公司向经理报告后预付了全部货款,并提走了一半货物。后发现该纺织产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厂返还余款。此时肖飞因公司不景气已辞职。工艺品公司将甲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并声称肖飞未经授权,所为行为为无权代理,另称因肖飞与宋明有亲属关系,此代理行为为双方代理行为,应判其无效。甲厂反诉:肖飞的行为属代理行为,肖飞是为了工艺品公司的利益才与甲厂签约的,合同真实有效,不能撤销。
问:(1)肖飞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是否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什么性质?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不属于无权代理,不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表见代理。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属于对肖飞代理行为的追认。
(3)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无须返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厂返还余款。
第2题简答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3题简答 某刺绣厂女工李某因其绣工好,深受客户喜爱。许多爱刺绣的客户慕名前来向其定作绣品。某年,港商向其一次性订购10幅绣品,每幅1000元,言明1年后取货,并预付了5000元定金。李某因当年家中杂事太多,就把活儿分给本厂几名女工合干,言明到时货钱平分。1年后,货款两清。后港商在欣赏这些绣品时,发现有的并不精致,不像出自李某之手。经查明,确系出自不同人之手。港商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李某辩称,这些绣品是我托人干的,别人的手艺也不差,我已经按照你们所要的款式、花型绣好交货了,不存在赔偿问题。
问:(1)李某所承揽的工作能否由他人代理完成?为什么?
(2)本案中,李某应作何赔偿?
参考答案:(1)不能。
依照民法规定,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此案中,这些绣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单独完成。
(2)李某应依约给港商重做由别人代做的几件绣品,并赔偿因此给港商造成的损失。
第4题简答 吴某是某大学后勤处处长,李某是个体运输专业户且与吴某是同乡。2012年5月,李某找到吴某,要吴某设法给自己弄辆卡车跑运输。吴某收下了李某送给他的两条玉溪香烟、四瓶茅台酒和3000元现金,答应为他想办法。后吴某把学校新配备的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以后勤处的名义从车队调出,交给李某使用,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期1年,月租500元,后勤处不负责该车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李某一次性支付了6000元租金,将汽车开走。1年后,当李某把车还给学校时,汽车已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原因是李某过度用车,并且不对车的小毛病维修,也不保养。此时,吴某已调离学校,接替他的处长要李某赔偿,李某拿出合同,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1)吴某以后勤处长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3)对吴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无效。因为合同的租金极低,明显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2)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赔偿学校的汽车。
(3)依法没收吴某收取的贿赂,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题简答 李大成与儿子李晓光及孙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车祸,无一生还。闻此讯后,李晓光的妻子王平突发心脏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与王平之父王某料理丧事后,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据查,李大成有遗产价值1.2万元,李晓光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3万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晓光朋友赠与2000元。
问:(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时间?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应分得多少遗产?
参考答案: (1)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具体到本案中,应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晓光,最后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遗产1.2万元应分别归李晓光与郭氏继承,各得6000元;李晓光生前留下的3万元,除去儿子的2000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李晓光个人财产为1.4万元,加上其继承父亲的遗产6000元,其中3000元归其妻子,共计1.7万元应由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万元。李蓓蓓原有财产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万元遗产,共计0.77万元,应由其母亲王平全部继承。王平个人财产1.4万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继承的遗产0.57+0.77万元,共3.O4万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继承。郭氏继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儿子李晓光的0.57万元,共计1.17万元。
第6题简答 贾某与家人到宏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与家人在用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和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以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和炉子均不合格,宏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问:(1)宏宇餐厅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3)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承担,因为宏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应承担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应当,因为燃气公司和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损害的原因。
第7题简答 周某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交给朋友吴某保管。吴某擅自将该字画交给拍卖行拍卖,王某以30万元竞得。后王某将该字画在电视鉴宝节目中展示。周某发现后立即找到王某,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问:(1)周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向吴某请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权。(4分)因为王某善意取得字画的所有权。(4分)
(2)有权。(4分)因为吴某未经周某许可出售其字画,侵害了周某的所有权。(3分)
注:若回答吴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亦可。
第8题简答 甲在街上行走时突发疾病不省人事,路过此地的乙将甲送到医院救治,乙因此误工而被扣发工资。医院在救治中给甲输入了血站提供的带有病毒的血液,致甲患上传染病。
问:(1)甲有权要求谁赔偿因输血导致的损害?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承担误工费?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有权请求医院或血站赔偿其损害。(4分)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4分)
(2)有权。(4分)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3分)
第9题简答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死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理由:陈某的善意取得,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所有权;但是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张某的权益,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评注】应全面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各种方式的含义和适用情形,并能就实例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第10题简答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的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参考答案:(1)租赁合同无效。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有权要求停工、恢复原状。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孙秀英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因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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