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通

2017-01-24 00:00:00嘉辉 物业管理师

  2001年12月14日起,南通市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做了的细则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管行政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标准;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年检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业主机构的登记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指导业主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约行为。

  七)负责协调并加快理顺与物业管理工作相互联系的各种关系。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建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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