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待摊费用

2016-12-22 00:00:00嘉辉 高级会计师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待摊费用构成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和界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汁准则》的企业,不得将大修理支出作待摊处理,并且大修理支出的认定标准也不同。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内涵

  (一)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其账面价值仅剩下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除预计净残值外的价值已全部转移至生产成本或各期损益,这时候在这些资产上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原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这些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基于这一考虑,本准则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以区别于原来的固定资产和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的改建支出。

  (二)此种情形的改建支出,同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仅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否则,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应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内涵

  (一)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仍属于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小企业仅拥有在租赁期内对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本准则规定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就会出现同一项固定资产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作核算的问题。但是,这项改建支出能给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本准则将其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以区别于固定资产。

  (二)此种情形的改建支出,同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仅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否则,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应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内涵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认定条件有两个,并且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对本条件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是指在已持有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对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费和其他修理支出。

  2.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其他修理支出,如果其金额达到了该项固定资产取得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则符合了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第一个条件,否则,也应当比照日常修理费进行会计处理。

  4.计税基础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因此,本条中所称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就是固定资产成本或原价。

  5.修理支出通常是一次性发生的,而不是多次发生的累计金额,但是分步骤完成的可以视同为一次性发生。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维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根据本条件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作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而应当比照日常修理费进行会计处理。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认定

  这一个兜底规定,以应对小企业在实务中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除了上述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外的其他情况而作的规定。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允许小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以具体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从目前来讲,本准则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仅限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这三种情况。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801长期待摊费用”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1】2013年8月20日,甲公司对其以经营租赁方式新租入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发生以下有关支出:领用生产用材料50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有关人员工资等职工薪酬435 000元。年末,该办公楼装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装修领用原材料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585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000

  (2)确认工程人员职工薪酬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43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3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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