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2 00:00:00嘉辉 高级会计师
【准则原文】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短期借款利息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通常利用短期借款解决流动资金周转的问题。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所得税纳税调整负担,本条采取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的规定,即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小企业应当予以注意。
一、短期借款的定义
短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从短期借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小企业的短期借款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其债权人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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