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00:00:00少芬 高中会考
第六十一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
(二)选聘、培训评卷人员。参加评卷的人员须先培训、后上岗;
(三)在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四)在正式评卷前进行试评,检查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
(五)控制评卷进度,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保证评卷质量;
(六)对雷同卷的初步认定;
(七)对评卷人员的评卷质量进行量化考评;
(八)检查、落实评卷期间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评卷结束后,将评卷总结、评分细则上报省中考中心。
第六十二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做与评卷无关的工作;
(四)答卷保管室人员对答卷要分类存放,交接时要逐袋清点;
(五)接收和发放答卷时应当面清点数量,检查答卷袋密封、包装情况,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六)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不得将考生答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等资料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不得擅自进入答卷成品卷保管室,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七)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八)评卷一律使用评卷点统一发放的书写红色字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自带笔进入评卷场所,记分要准确,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
(九)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丢失答卷,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需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十)自觉维护评卷场所秩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考试用表1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
科目: 设区市: 县(市、区):
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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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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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时 分—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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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情 况 |
应到 人,实到 人,缺考 人 缺考考生准考证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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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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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及准考证号 |
违 规 情 节 |
考 生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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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场 需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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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监考员签字: 监考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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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点 意 见 |
考点主考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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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监考人员应准确记录考生违规情况;(2)违规考生须在指定位置签字。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须在“考生签字”栏中注明;(3)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每场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认真填写此表,将一份《考场报告单》按有关规定装入答题卡袋内;(4)信息技术科目和考查科目无纸化考试部分,由考点将所有报告单交设区市,设区市将有考场异常情况及考生违规情况的报告单汇总后上报省中考中心。
考试用表2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暂扣物品收据存根
考生 (准考证号: )在 年 月 日 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中,因 ,已构成考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现将
暂扣。
考生签名: 监考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对于不便暂扣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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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暂扣物品收据
考生 (准考证号: )在 年 月 日 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中,因 ,已构成考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现将
暂扣。
监考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考试用表3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统计表
科目: 设区市: 县(市、区): 考点:
姓名 |
准考证号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情节 |
上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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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考试结束后,考点将此表和各考场答题卡、一份《考场报告单》整理、清点收齐后,连同备用试卷(卡)一并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考试用表4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备用试卷启用登记表
科目: 试卷类型: 考区: 考点:
启用 原因 |
因&nbsnbsp; , 经请示考区领导 同意启用。请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备用卷启用程序操作并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考点主考: 驻点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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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试卷启用前密封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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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试卷情况 |
场 号,换 张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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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试卷人签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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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主、监考人员签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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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回试卷人签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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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保密人员签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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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启用一袋备用试卷填写一份此表,如启用原因填写不下,可另附说明。
年 月 日
考试用表5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备用答题卡启用登记表
科目: 考区: 考点:
请示 记录 |
因 ,经请示考区领导 同意启用。 请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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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答题卡启用前密封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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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答题卡情况 |
送答题卡人签字 |
送回答题卡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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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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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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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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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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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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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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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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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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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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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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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号,换 张答题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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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保密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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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主考签字: |
驻点巡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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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启用一袋备用答题卡填写一份此表,如启用原因填写不下,可另附说明。
2.将此表顶端粘贴在启用的备用答题卡袋上,随备用答题卡逐级上报。
年 月 日
考试用表6
河北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考点申报表
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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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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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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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学校 设备情况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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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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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验收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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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验 收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省、设区市、县(市、区)各一份。
考试用表7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考点量化管理评分表
考点名称:
巡视科目:
巡视时间:
巡视员姓名: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
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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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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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水电正常;通讯网络畅通;全部考场、试卷流转区、考务办公室等涉考场所均在监控范围内。(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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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门口悬挂写有考点名称的大字横幅;公布省、设区市、县(市、区)举报电话号码;考点门外和考点内设有举报箱;配备语音播放设备和足够数量的放音器材;有两套以上信号设备。(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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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有统一制作的标牌;考点内张贴规范性、鼓励性标语;在醒目处张贴考务办公室、考场、特殊问题处理室、举报箱、医务室、存车处、饮水处、厕所、应急疏散通道及场地等示意图;考场外4~6米处设有“禁区线”,禁区标志明显,并有专人守卫。(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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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公布《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科目时间表和司铃时间表。(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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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设置 |
考场讲台边设有物品放置处;在考场内板书规定内容,公布监考人员姓名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举报电话号码等;每考场能容纳30名考生,课桌反向放置;考生单人、单桌、单列,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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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集中,依次排列;考场门口张贴或悬挂考场标志;考场安全、安静、整洁、通风、采光条件较好,门窗完好,便于封闭;做到地面净、墙壁净、桌面净、桌斗净;配备语音播放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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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选聘与培训 |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巡考员2人以上;每考场配备主监考员1人、监考员1~2人;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工作人员要执行回避制度。(一项不合格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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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搞好培训,培训面达100%;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考试政策、规定和考务流程。(一项不合格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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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三不上岗”规定:即不经培训不上岗,不明确职责不上岗,不掌握规则和考务流程不上岗。(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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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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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实施情况 |
所有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衣着整洁、严肃庄重,佩戴统一标志(含考点门卫),按时持证上岗,主监考员佩戴手表。(一人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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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考场监考人员应来自不同学校,本校教师不得担任主监考员;坚持每场抽签轮换一次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施考,坚持“一固定、一流动”;严格按照考试程序、时间要求组织考试,并使用考试规范用语和文字。(一项不合格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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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吸烟、不看报、不抄题、不做题、不谈笑、不打瞌睡;不擅离职守;不把试卷传出或带出考场;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准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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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考生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一项不合格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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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各类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考点主考、副主考、主监考员、监考员、巡考员、保密员、试卷验收员、保卫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都能各司其职;能切实维护考场纪律和考点秩序,确保考试能在封闭环境中正常进行;考点主考对违规考生、工作人员或突发偶发事件及时处理,对重大违规事件、重大突发偶发事件及时逐级上报。(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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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况 |
省级巡视员、机动巡视员发现考生、工作人员有考试违规行为。(每一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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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此表,巡视结束后上交派出部门。 2.此表满分为100分,只记扣分,不记得分。 3.对扣分项目,请在“工作内容及要求”相关栏内容下面用“ ”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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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点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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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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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及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
处 理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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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考 员 |
考 点 主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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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前,考生遗失“居民身份证” |
考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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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前,考生遗失“准考证” |
考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县(市、区)审核盖章后,报设区市学考管理部门,由省中考中心集中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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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期间,考生忘带“居民身份证”(如“考场座次表”无照片) |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准考证”上照片相符、与“考场座次表”、“考试通知单”上姓名、准考证号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掌握无证进场的考生情况,通知考生及带队教师,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忘带证件送到考场。 |
4.考试期间,考生遗失“居民身份证”(如“考场座次表”无照片) |
考生持主考签字后的申请、“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入场时,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准考证”上照片相符、与“考场座次表”、“考试通知单”上姓名、准考证号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记入《考场报告单》。考生参加本次考试最后一科结束时将申请交带队教师,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由带队教师集中交考务办公室。 |
考生本人写出申请,带队教师签字确认,报考点主考同意签字。考试结束后交至县(市、区)学考管理部门留存备查。自考试结束10日内,考生本人携带“准考证”和补办证件到县(市、区)学考管理部门核实,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 |
5.考试期间,考生忘带“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如“考场座次表”无照片) |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居民身份证”上照片相符、与“考场座次表”上姓名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掌握无证进场的考生情况,通知考生及带队教师,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忘带证件送到考场。 |
6.考试期间,考生遗失“考试通知单”(如“考场座次表”无照片) |
考生持补办证件入场时,认真检查考生“考试通知单”,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座位号,无误后方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 |
考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后到县(市、区)考试部门补办“考试通知单”。 |
7.考试期间,考生忘带“居民身份证”或“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三证均忘带者不得入场考试。(如“考场座次表”有照片) |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座次表”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掌握无证进场的考生情况,通知考生及带队教师,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忘带证件送到考场。 |
8.考试期间,考生遗失“居民身份证”(如“考场座次表”有照片) |
考生本人写出申请,带队教师签字确认,报考点主考同意签字,考试结束后交至县(市、区)学考管理部门留存备查。自考试结束10日内,考生本人携带“准考证”和补办证件到县(市、区)学考管理部门核实,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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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生遗失“考试通知单”(如“考场座次表”有照片) |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座次表”、“准考证”上照片相符,与“考场座次表”上姓名、准考证号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本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本人应及时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后到县(市、区)考试部门补办“考试通知单”。 |
10.考试期间,考生遗失“准考证” |
考生入场时,认真核对“临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是否与“考试通知单”、“考场座次表”上姓名、准考证号相符,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进场,并记入《考场报告单》。考生参加本次考试最后一科结束时将“临时准考证”交带队教师,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由带队教师集中交考务办公室。 |
考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带队教师确认、签字,考点考务办公室核实考生考籍信息与考生本人无误后,打印“临时准考证”,考点主考、上级巡视员在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考点公章。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将所有考生“临时准考证”逐级上交至设区市学考管理部门。 |
11.考试开始前考生坐错位置 |
稳定考生情绪,核实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及考试位置,如是本场考生,立即让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是其他考场考生,通过巡考员查明考场并指导考生到应到考场参加考试。 |
如有报告,责成有关人员查明并安排考生到应到考场参加考试。 |
12.发现考生与“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不符 |
考生未进入考场前,禁止其入场考试;开考后发现的,允许其先答题,如考生承认是替考不愿继续答题或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由巡考员将其带至特殊问题处理室。如不能确定,待该科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说明情况,确系替考,按违规考生处理,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情况,确系替考,按违规考生处理。 |
13.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物品带入考场 |
考前发现的,要求其放置到指定地点。考试期间发现的,暂扣违规物品,按违规考生处理,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具体情况,按违规考生处理。 |
14.试卷(答题卡)启封前,发现试卷(答题卡)袋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查明原因,记入《考场报告单》。 |
逐级上报至省。如有延误,经省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
15.试卷(答题卡)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答题卡)与考试时间和科目不符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待更换试卷(答题卡)后,将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 |
立即与试卷保密室联系,将应考试卷(答题卡)送达该考场。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如有延误,经省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
16.试卷(答题卡)袋启封后,发现内装试卷(答题卡)与所考科目不符 |
经主、监考员确认,确系错装,立即将错装试卷(答题卡)装入原袋内密封并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立即启用备用袋。另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卷的巡考员接替监考工作。对接触该试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科目考完为止。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经省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
17.试卷(答题卡)启封后,发现试卷(答题卡)份数不足或超过30份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试卷(答题卡)份数,缺少的按要求启用备用袋补齐,多的封入原袋内。如影响考生作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经省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
18.答题卡袋启封后,将袋内塞舌头裁断或两端割开。 |
继续清点、分发答题卡,并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正常密封。如两端割开,用与答题卡袋密封签同样大小的白纸密封(将所有开口全部密封),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主监考员同时在骑缝处签字后加盖考点公章。 |
19.试卷(答题卡)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向考点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记住所误时间,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答题卡)更换。经省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
20.因试卷(答题卡)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少数考生试卷(答题卡)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答题卡),当众答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答题卡)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逐级报告至省。 |
21.卷卡类型不符 |
考生尚未填涂试卷、答题卡上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立即调换错发的试卷或答题卡。已经填涂的,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写明错发情况,错发的写明错发的情况,不再调换,逐级上报至省。 |
22.开考后,考生发现试卷(答题卡)有重印、漏印现象,影响答题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告知考生所误时间不补,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后启封备用试卷(答题卡),将情况如实记录。 |
23.考生在答题卡上书写的姓名、考号与本人身份不符 |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情况。如系换答题卡、替考等违规行为,按违规考生处理。 |
24.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
25.听力考试信号不清楚或无声 |
记录出现问题的题目和耽误的时间,立即报告考点主考。重新放音时,原则上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情况后,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经省同意后,启用备用光盘(磁带)或设备,补足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分钟。将有问题的光盘(磁带)单独保存,考后送交省复查。 |
26.如考点发生断电、机器故障等不能正常使用语音播放系统的情况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按考点的布置操作,改由主监考员宣读和人工发出考试信号。 |
立即责成技术人员检修,如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按照《考务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影响考生作答,逐级上报至省。 |
27.考生不慎污损试卷(答题卡),要求更换 |
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向考点主考申请更换备用试卷(答题卡),记入《考场报告单》。告知考生所误时间不补。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 |
28.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上级有关通知 |
如实向考生传达通知内容,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原文传达上级通知内容,分头及时传达到考场监考人员。 |
29.考生发生晕场、疾病、摔伤、实验药品烧伤等意外情况 |
报告考点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告知考生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的,经巡考员带领其退场治疗。记入《考场报告单》。 |
组织考点医务人员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补。 |
30.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报告考点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同时安排巡考员接替监考人员工作。 |
31.监考人员整理、清点考生答题卡时不慎将答题卡撕破、污损 |
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 |
32.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 |
如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如已离开考场,应予追回,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按违规考生处理,记入《考场报告单》。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试卷或答题卡,调查核实情况后,按违规考生处理。 |
33.考生非身体原因拒绝在本考场继续考试的 |
报告考点主考,按违规考生处理,记入《考场报告单》。 |
为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由巡考员将其带入特殊问题处理室,按违规考生处理。本科考试结束后,才允许其离开。 |
34.考生擅自离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核实具体情况,按违规处理。 |
35.考生在考场内喧哗 |
予以制止,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根据情节,按违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考点公安、保卫人员带离考场做进一步处理。 |
36.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 |
请公安、保卫人员及时维护处理。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
37.突发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 |
立即组织考生有序疏散。 |
立即指挥处理并逐级上报至省。 |
38.未列入本预案中的偶发情况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逐级上报请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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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