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3 00:00:00苏萌 婚姻家庭
2017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最新湖北省二胎政策全面放开,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谁能享受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什么关系?
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预计2030年我国总人口为14.5亿人。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需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政策实施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们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017年1月14日更新:
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如何界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收养子女影响生育权利吗?
按照《条例》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是否享受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增加到15天。
生育证件如何办理?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需要注意,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违法生育如何处罚?
2017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原有的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7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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