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1 00:00:00苏萌 货代员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长时间暴露在种种难于预测的危险环境下,必然会遭受损害,然而大多数危险除不可抗力的天灾外,仍可以通过事先的防范与维护,使货物损害减轻到最低程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货运保险与理赔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货物运输损害的预防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长时间暴露在种种难于预测的危险环境下,必然会遭受损害,然而大多数危险除不可抗力的天灾外,仍可以通过事先的防范与维护,使货物损害减轻到最低程度。
下面将各项有效防止货物损害的方法介绍如下:
1. 托运人如何减轻货物损害(出口时)
(1)适当的包装。在设计货物包装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如搬运、撞击、温度湿度变化等。
目的地、港卸货设备及人员素质。
依据货物的特性,例如要注意防震、防锈、防潮、防漏、防火、防爆等因素,如易碎品必须加衬垫、易锈货品应涂防锈油等。
包装应适当。包装太大或太重,容易因搬运不当而造成损害。若货品包装予以标准单位化,则有利于搬运及减少损失。
包装标示应当清楚。危险品及易碎品应明确标示其性质及放置方向,机器设备应明确标示装卸中心点;对于贵重及容易被窃的货品建议不要明确标示内容并经常更换标示。
(2)迅速并妥善处理交运物。要求内陆运送人、仓储人员或揽货人确实依照约定将货物完好地交给运送人,并避免将货物堆置于码头或露天场地,以防偷窃及水湿。
(3)选择优良的运送人。
具备充分经验、完善理货制度者。
对其船舶与船务管理良好者。
对货物保管及运送尽责者。
财务健全、营运状况良好者。
(4)迅速通关。有关装船文件应当迅速交付受货人,以便货到后能尽快完成各项手续,通关提货,避免因延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失的扩大。
(5)贵重物的托运。由于国际货物运送公约及各国相关法令都有限制运送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高价物品应向运送人报值托运,以确保货损时的求偿权益。
(6)集装箱运输应注意事项
以整柜方式交运货物,装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集装箱的情况。集装箱内部是否清洁、干燥,集装箱是否有凹损、裂缝,柜门是否紧闭。
货物的包装。货物虽然装置于柜内,但仍需适当包装,以防潮、防挤压,并方便拆箱后的搬运。
集装箱的装载。货物必须妥善堆放,货物的装载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载重限制,重量需要分配平均,重货在下,轻货在上,会造成污染的货物需要分开摆置等。但最重要的是,集装箱内的空隙需要填补,以避免吊卸及运输时造成柜内货物互撞而损坏,同时,无法包装的货物应当确实固定好。
以并柜方式交运的货物,货物外包装标示必须明确,以利于集装箱站或运送人接运。
2. 受货人如何减轻货物损害(进口时)
(1)将卸货港的特殊状况事先告知托运人,以便托运人采取适当措施。
(2)选择优良的运输工具,并应尽快交付装运文件,以便及早办理提货手续。
(3)迅速提领货物,以免遭受偷窃或损害。
(4)发现货物有损害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重新包装),以避免损失继续恶化与扩大。
保险索赔
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损害的索赔,所以索赔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而理赔是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本着诚信的原则,服务于社会大众,只要在投保时妥善洽定保险的条件与范围,并在损害发生时配合索赔程序办理,相信索赔过程必然会很顺畅,不会遭遇任何困难。
货物损害发生时,首先应依据损害的性质,判断其责任的归属。如果是供应商的疏忽所致,例如短装及不良包装等,应依照买卖合约的约定办理索赔事宜;如果损害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并且是保险单所承保时,则应配合索赔须知办理,以保障被保险人应有的权益。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承保危险的发生而造成损害时,首先应考虑索赔的对象。如果是供应商的责任,应当依据买卖契约有关索赔事项的约定办理,如果是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有关的保险索赔手续如下:
1.损害的发现
货物的保险是航程保险,其效力除有其他约定外,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交付受货人时即告终止,所以受货人(或其代理人,如报关行或工厂仓库管理员)应当在提货之前,仔细检查其货物的外观是否完好,数量是否齐全,以便发现在承保航程内有无损害发生。如果是集装箱货物,应注意集装箱的封条是否完整,有无毁损或灭失,或与原始封条不符的情况。
受货人的提货,并不仅限于自己仓库的点收,也包括在船边、海关仓库、集装箱场或其他地点提领。
2.损害的通知
货物毁损或灭失显著的,受货人在提货时,除了要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指定的理赔代理人,做必要的处理及安排公证外,还应同时将损害的情形通知运送人或其他与货物损害有关的责任人,使其有机会参与货物损害的检验,以明确责任,而且有利于日后的理赔。
货物的毁损或灭失不显著的,受货人应当尽快开箱检验,并在提货后3日内将货物的损害情形分别通知保险人、运送人及上述其他关系人,以使其符合手续。
3.损害的检验
保险人收到损害通知后,通常会安排公证,进行检验。公证人如果由被保险人延聘,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检验的工作应当在海关仓库或集装箱场进行(如散装、并柜运送、未投保内陆等货物)。如果情况特殊,检验必须在受货人工厂进行时,也应当在海关仓库或集装箱场提货前,先做外观的初步检验,以确定货物的损害是否发生于运送人承运期间。
对于受损的货物,应当尽量保持原状,如果是整柜运送,除了保留破损或不符的封条外,对受损的集装箱,不要自行开箱卸货并归还集装箱,应当予以保留原地,等到保险人代表或公证人到场后,再同运送人一起检验。
4. 第三人损害责任求偿权的保留与行使
为了确实保留与行使向运送人或其他关系人的损害索赔权,进而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货人在处理货物损害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按规定发出损害通知外,应设法向有关方面取得货损证明文件,如:
件数短少时短卸证明单。
毁损或灭失时事故证明单。
以上文件如果是船边提货,应当直接向船方索取。如果并非船边提货,则应向提货地的海关或集装箱场仓库索取。
液态油品污染或严重缺少时,船方签认的文件。
全集装箱运送交货时,船方或集装箱场的集装箱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若集装箱完整无损但封条与原有不符时,封条应予以保留,并作为证明。若证件的索取有所困难,应当在交货单(Delivery Receipt)上注明损害情况。
(2)对于货损不明确但有损害的,除了另有书面声明保留索赔权益外,不要签具“清洁收据”。
(3)货物涉及内陆运输并且在内陆仓库验收时,受货人应责成其仓库管理员从内陆运送人处取得上述必要的货损证明文件。
(4)如果船方或其他有关方面必须一同检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便存证。
5.索赔的时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接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将货物所受损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视为无损害。至于赔款请求的时效,自得到请求之日起经两年不行使即失效。
6.索赔的必备文件
(1) 索赔函(Claim Letter)及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2) 保险单或保险证书正本(Original Policy/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3) 提单/运送契约副本(Signed Copy of Bill ofLading/Contract of Carriage)。
(4)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5) 装箱单副本(Packing List)。如果是散装货物,则不需此项文件。
(6)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检定人(公证公司)出具的检定报告书正本(Survey Report)。
(7) 运送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出具的承认货物损害责任的破损证明文件正本(Damage Report/Exception List Etc.)。
(8) 被保险人对运送人或其他与货损责任相关者(如仓库管理人、集装箱场管理人)所出具的货损索赔的一切往来函件及对方回函副本(Correspondence Exchanged with Carriers and Other Parties ConcernedRegarding Their Liability for the Loss or Damage)。
(9) 因其他因素所需的文件。
7.赔偿金的计算
货物运输保险为定值保险,依据诚信原则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保险金额)即为损害理赔的基础。大部分损害金额的理算,都以受损货物约定价格对整批货物约定价格的比率,乘以整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就可以求得受损货物的保险金额。
(1)全损(Total Loss)(实际全损及推定全损)。凭发生全损货物的全部保险金额(而非发票金额)提出索赔过程简单,但是如果发生的是推定全损,应当在确定后即刻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以符合构成推定全损的先决条件。
(2)部分损害——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任何损害不是全损即为部分损害(partialloss),而部分损害通常是指单独海损。部分损害在货物数量缺少或货物部分受损时,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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