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重点归纳

2017-04-14 00:00:00嘉辉 监理工程师

  三)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 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 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

  (1)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 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 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 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 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 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 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 1%。

  4.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 99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 用,并将之加人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

  a.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 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以及

  b.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 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 b)大于减少合同价格 a)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 用。

  四)竣工结算

  1.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2.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

  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 后 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五)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 56 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 28 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 的在 56 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 100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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