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0 00:00:00嘉辉 内审员
为分步推进资本市场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在发布年度报告时应遵照执行。鼓励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其他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14年1月3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定期报告相关要求审核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作出声明,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中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 引言段
(四)重要声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八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题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收件人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引言段应当说明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等内部控制评价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要声明应当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责任,以及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固有的局限性。
第十二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应当分别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以及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披露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第十三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应当披露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从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三个方面进行披露,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如果评价范围存在重大遗漏或法定豁免,则应当披露评价范围重大遗漏的具体情况及对评价结论产生的影响以及法定豁免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应当披露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依据以及进行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公司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段中披露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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