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2017-02-06 00:00:00苏萌 能源审计师

  能耗统计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设立能源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能耗、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账。

  二、各公共机构要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要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报送上一年度能耗年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

  四、公共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五、公共机构要建立本部门(系统)能耗统计制度、分析制度,并及时将制度建设情况报送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

  办公用品节约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的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

  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三、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评价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要对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节能目标和责任。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

  (二)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三)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四)分析总结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过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传达上级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能源审计制度

  一、制定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二、审计方法

  自愿能源审计和强制能源审计相结合。各公共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简单能源审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能源检查情况,定期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开展强制能源审计。

  三、审计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水、电、油、煤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审计结果

  (一)自愿能源审计结果,由本机构根据审计结果指导本机构节能工作实际,存在严重超标准节能情况的,要及时上报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二)强制能源审计结果,由实施强制能源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接受审计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问题严重的,报镇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评价的范围

  全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考核评价的对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评价的责任人。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

  采取统一考核的方法,对列入节能考核评价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由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逐一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和能耗统计报表、能源分析报告等上报情况;

  (二)节能工作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年度节能目标计划、节能制度建设和能源消耗台账设立、执行等情况;

  (四)节水、节电、节油、节煤和节约办公用品等情况;

  (五)公务车配备、使用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定额消耗等情况;

  (六)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七)新开工建筑是否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九)推广节能灯和再生能源等节能措施情况;

  五、考核评价结果的处理

  (一)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公共机构目标考核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镇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长明灯、长流水、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全镇通报。

  三、采取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情况督查,对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达的各项节能指标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一)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二)完不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

  (三)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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