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2017

2017-04-12 00:00:00吴健敏 执业医师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卫生计生委再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医生普遍关注的执业注册等问题较之前政策(《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做出部分调整。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01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02医师注册管理有哪些变化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

  医生区域注册制将推向全国。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2、关于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同时各地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可提高效能、促进管理。在之前京津冀地区就已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将为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提供法律依据。

  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以后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可进一步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3、关于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此次《办法》出台,在医师执业流动性、多点执业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医师管理也做出了新的尝试;以上政策变化在具体落实过程是否顺畅?各项规定能否真正促进多点执业工作的展开?仍需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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