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执业医师笔试一年可考2次

2016-11-21 00:00:00少芬 执业医师

  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政策发生巨变,一年可考两次!准执业医师们,是不是松了一口气,觉得不用再追命般复习执业医考,别急着放松复习,先听听专家的解释。下面和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执业医师考试的最新政策解读吧!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该医考利好政策,今年与你无关。

  换言之,就是从2017年开始,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新政才正式施行——在本年度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后,考生有两次参加执业医考综合笔试的机会,即本年9月份一次,若考试遗憾未过关,次年1月份还有一次。

  以2017年执业医考为例,你在过了7月份的技能考试后,可以参加9月的综合笔试,也可参加2018年1月的,两次考试成绩只要有一次通过,那么就代表你终于通过了执业医考,等拿到证,注册后,就能成为执业医师一枚!

  专家说,当这项执业医考政策一旦发布,绝对会改写国内执业医师考试通关率不足20%的历史,考生们拿证几率提升远不只5成,一半以上的考生将开启职业生涯新篇章。因为执业医师考试,以往技能过了,笔试被卡,一年辛苦白费的经历将再不会有。

  互联网+时代,产品与人才都在“更新换代”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重重数据淹没。早一年拿到执业医师证,从短期看,你在工作中腰板会挺得更直、待遇不可同日而语;从长远看,意味着你的职业生涯不仅不会提前终止,还极有可能不断上升。

  面对此次执业医师考试政策变动,小编作为大家身边的医考小助手,积极拥抱这项新政,在日益拥堵的执业医考开拓新版图。小编会不断为大家奉上一些关于执业医考的相关知识点,也会推送一些过来人的学习经验。

  圣人不能为时,时至亦不可失也。听了这么个劲爆的消息,2016考生赶紧查看自己的复习计划表,打算明年考执业医师的也要提前准备了。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日期:1999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 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 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 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 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 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 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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