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0 00:00:00朝康 企法顾问
专职法律顾问分为通过国家人事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律师资格可被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劳务性的律师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是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不能对一份法律工作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所以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得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发展,愈来愈多律师担任着企业法律顾问,不断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和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在此,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浅显谈谈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认识和体会: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一) 法律顾问的概念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
1.根据聘请法律顾问的聘方不同,法律顾问可分为: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公民法律顾问。
2.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不同,法律顾问可分为:专项法律顾问,普通法律顾问。
3.根据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不同,法律顾问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临时法律顾问。
4.根据聘请合同约定法律顾问是否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及调解活动和是否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可分为: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及调解活动的法律顾问,不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及调解活动的法律顾问。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笔者所言的"企业法律顾问",仅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聘方(企业)之间订立的聘请合同的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属社会律师,简称顾问律师。当然不包括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专职法律顾问的公司律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或其他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特征
根据《律师法》第2条、第25条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此,笔者认为,顾问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地位平等性和独立性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合同,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企业的顾问律师,顾问律师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顾问律师服务于企业,与企业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因而,顾问律师只按合同规定提供法律服务,勿需执行企业的行政命令和相关决策、决定。如果企业决策、决定失误,顾问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如果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应当规劝说服企业改正。如果企业委托事项违法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等,顾问律师有权拒绝代理,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可见,顾问律师又处于一种与企业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执业专业化和规范化
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顾问律师一般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语言文字能力,熟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实践经验丰富,见多识广,沟通协调能力强,善于解决矛盾,能够以专业化姿态、高质量、高效率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又是一种规范化的执业活动,不仅受《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调整,而且受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遵守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如果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从而促使律师为企业规范地、全心全意地服务。
(三)服务有偿性
顾问律师不是企业雇佣的工作人员,不在企业按单位工资制度领取薪金,而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依照聘请合同服务于企业。所以,企业需依照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聘金或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和局限性
如前所述,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除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之外,还有企业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包括公司律师)。客观地讲,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相比,既有优势,又有一定局限性。
(一)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优势
1.客观性。顾问律师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有"旁观者清"的意识,其工作不受企业意志的左右、束缚和影响,他们不会无原则地迁就企业和迎合其不正当要求,因而顾问律师能够客观地、公正地看待、评价、处理法律事务。而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它与本单位是隶属关系,它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往往受到内部认同性的影响,甚至直接受到行政隶属关系的影响,这些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其客观评断、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2.知识丰富。顾问律师除为企业服务之外,还要为政府、个人和其他单位的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因而他们较能通晓社会众多领域内发生的变革及相应的法律关系,从而在分析法律问题时更加富有创造性,也就是说,顾问律师长于广博。而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往往精深本单位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从而在分析、处理问题时难免具有狭隘性的一面。
(二)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局限性
1.不很熟悉法律问题的背景。企业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谙熟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商业运作,并且往往参与单位各项计划、方案的决策和实施,因而能够快捷、精确、充分地获得有关法律问题的背景材料,能够从本单位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问题的背景是有隔阂的,或者企业对顾问律师"交心"、"交底"不够,这些会使得顾问律师有时可能仅从法律问题本身看问题,割裂了某个法律问题与企业整体运作的关系。
2.博而不专。任何事务都有两面性。顾问律师亦是如此。在知识上、阅历上,顾问律师具有广博性。从另一个角度看,顾问律师难免有博而不专的一面,在多方位、深层次地了解有关企业事宜方面,尚需加强。而单位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所处的工作背景,更可能精通于本单位的业务,更可能深层次地认识有关法律问题的本质,因而更可能设计出体现企业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的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顾问律师与企业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各有优势。笔者认为,从企业的法制建设和长远发展看,企业聘请顾问律师更为必要;在现阶段,企业聘请顾问律师较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性的法律事务机构,在一般情况下能节省一定的费用。最好,顾问律师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共同服务于企业,该企业可驰骋商场,搏击苍穹。
四、顾问律师的职责和服务范围
(一)顾问律师的职责
《律师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律师的总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顾问律师的职责也应如此。
顾问律师作为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干扰。作为法律工作者,顾问律师应做到不畏权势,刚正无私,坚持真理,大胆地、忠实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顾问律师在法律地位上与企业是平等的,不能唯利是图,言听计从,成为金钱的奴隶和企业的附属;也不能无原则地满足企业的无理要求;更不得授意企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一种表现,是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
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就是顾问律师的工作内容。《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所探讨的企业法律顾问即顾问律师,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即对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法律分析和风险分析,予以口头解答咨询或书面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2.为企业草拟、审查、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如合同、协议、声明、指示、决定等。
3.参与涉外和重大、复杂的合同以及其他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4.代理企业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纠纷。
5.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6.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企业章程、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等。
7.协助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与培训企业法律人才,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包括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资信调查、投资考察、办理企业登记、商标及专利的申请注册等。
五、顾问律师的作用
(一) 事前防范
应该说,防患于未然是顾问律师首要的、基本的作用。顾问律师可以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建章设制,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堵塞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并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把有些法律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二) 事中处理
尽管顾问律师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但代理企业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处理已然问题,降低、控制损失,尽量争取最大利益,仍是他们不可避免的工作。当然,这并不能得出顾问律师预防性工作不力的结论。除了不可避免的人类错误之处,预防性工作并不能防止他人针对已方提出主张和诉讼。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可能采取诉讼、仲裁方式。
(三) 事后补救
企业的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不可能至善至美,难免不吃"法律亏",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因而,顾问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吃一堑,长三智"的事后补救工作,使企业组织和行为做到依法规范,依法治企,合法经营。
(四) 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法律训练能大大提高人们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律师能够为企业管理工作提供极大帮助。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面通过帮助企业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使内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方式提高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丰富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人员素质方面为企业管理工作法制化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使企业组织和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实现依法治企。
(五) 降低损失、增加收益、提高效益
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顾问律师可以通过参加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预防各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二是,顾问律师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尽力主张各种法律权利和设计、拟定可行的投资计划,为企业取得更大的现成利益和预期利益,从而增加了企业收益。三是,顾问律师能够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等,让人才为企业多创效益。
(六) 促进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友好和谐
顾问律师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方式,使企业明确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他们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怎样尊重他人,怎样保护自己,如何平息纠纷、解决矛盾,从而使企业及员工知法、懂法,合法地进行内部管理活动和和谐相处;顾问律师也可以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更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和企业集体福利制度,懂得引进人才、尊重人才、发挥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与和谐性,促使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友好协作。
(七) 利于企业招商引资
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同样,对于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来讲,区域内律师的发展水平、企业是否聘有法律顾问及律师水平高低,反映着该地区、该企业的发展水平和法制文明程度。基于此,近年来,不论是外商还是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考察时,一是对拟投资地区的法制环境倍加重视;二是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制意识以及该企业或项目有无法律顾问、律师的水平被当作投资人考察的因素。因此,企业聘有顾问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增强法制观念,管理经营规范化、法制化,从而改善企业"引资"环境,利于招商引资、融资。
六、企业聘请顾问律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与外界的经济联系与法律联系愈加广泛和密切。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法制观念,并对企业进行改组改制,优化企业内部产业结构,实行科学决策,依法管理,以及运用法律手段,做到安全生产、安全交易,文明经商,这样才能化解和缩小经营风险,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降低经营成本,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企业只有知法、懂法,依法管理和经营,才能生存发展,兴旺发达。因此,企业需要法律参谋和助手是显而易见的!
从顾问律师的作用来看,顾问律师实质就是促进依法治企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即企业的"外脑"和"臂膀"。若从顾问律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理的作用来看,顾问律师又是企业的"保健医生"、"手术医生",为企业"保健、把脉、治疗",帮助企业健康、长足发展。所以,聘请顾问律师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的有力保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因而,企业应该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聘请顾问律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应该尽快建立聘请顾问律师制度和及时聘请顾问律师,充分发挥顾问律师作为法律参谋和助手的功能。即使企业内部设置有法律事务机构,企业也有必要聘请顾问律师,因为前者不可替代后者,二者各有优势,他们可以相互促进,功能互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当然,在已设有法律事务机构情况下,企业又花费用聘请顾问律师,虽然增加了企业投入,但这是"一本万利"之举,是值得的、可行的。
七、企业聘请顾问律师的现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5月先后发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予以重视,要求和鼓励国有企业聘任法律顾问或聘请顾问律师。这从侧面说明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由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还是顾问律师,均是企业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只是二者所处的地位、功能不同和各具优势而已,但他们是企业所需要设置或聘请的。实践上,某些企业内部设置有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某些企业既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又聘请顾问律师;多数的企业更乐意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即顾问律师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然而,现今更多的企业没有法律顾问。
据统计,我国企业中聘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10%,该10%的部分中90%企业是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特别是重庆市辖区内的30万家企业中,竟然只有6千多家企业(包括国有与非国有企业)聘有法律顾问。可见,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法律顾问,这势必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程。而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并不是因其资金困难无力聘请法律顾问,而是他们没真正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通俗而言,他们对"聘请法律顾问"不感兴趣。对于已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有的企业往往对法律顾问不够重视,把顾问律师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或认为法律顾问工作的作用"人微言轻"或"马后炮",或企业领导层碍于"面子"而不主动听取、征求或不能被动接受法律顾问的意见,结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时还把法律风险和责任无理推嫁给律师;有的企业下意识地将顾问律师看作企业的职能部门人员,将律师呼来喝去,给律师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等等。这些都没有较好地利用和发挥法律顾问是企业参谋和助手的功能。看来,我国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深入人心",还没有形成大气候。
以上是"现状"是多么让人忧虑!但令人欣慰的是,也有的企业较好地利用和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相应的,该企业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由咨询、打官司、追讨债务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机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从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高层次的服务。
八、顾问律师如何当好企业法律顾问
笔者认为,律师要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和顾问律师可以从下方面考虑:
(一)努力提高政治素质水平、业务技能水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学习。
律师的天职就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协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前进。因此,律师应该加强思想建设、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掌握信息,更新陈旧观念,树立时代风尚,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弘扬红岩精神、雷锋精神","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要有正义感和责任心,不趋炎附势,不出卖当事人,诚信为本,尽职敬业。律师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还应坚持孜孜不倦地学习,应有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沟通能力。"没有金刚钻,难做瓷器活"。因而,顾问律师只有具备 "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综合素质,才能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为企业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从而体现律师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摆正位置,明确角色,坚持法律顾问工作原则。
顾问律师是企业的法律参谋和助手,是企业"外脑"、"保健医生",具有地位平等性和工作相对独立性。顾问律师应当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坚持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指导为主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实践中,律师不必过多的"干涉内政",以免企业产生反感。向企业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或供其考虑和选择或讲清利弊、耐心说服,不能强加于人。律师对企业的法律问题做研究和建议,解决较大的法律问题,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础性工作上,主要做些较为重要的、关键的和指导性的工作,律师工作不能事无巨细,对较为具体的、细节性的法律工作,一般由企业完成。当然,在摆正位置、明确角色的同时,律师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应付工作,而是积极、主动的态度完成企业单位提出的任务要求,密切与企业联系,了解掌握企业管理经营的具体情况,且诚信保密,做好企业的参谋、助手、知心人。但是,在提供法律服务之时,不能无原则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不能马首是瞻,对企业的"决定"无条件地执行,而应当在依法情况下,有技巧性的,竭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应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思想立场。否则,律师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服务价值,这样既降低了自己在企业心目中的专家身份和地位,又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伤害,最终,企业会毫不客气地"另请高明"。
(三)勇于探索,建立和完善顾问律师工作制度。
根据实践经验和探索,笔者认为,若要为企业做到保质保量的法律服务,应建立和完善以下顾问律师工作制度:
1.工作日志制度。
工作日志,又称"流水帐"。建立工作日志制度,目的在于准确地记录顾问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一个企业一本工作日志,这是考察顾问律师工作、总结法律顾问经验的第一手材料。工作日志应当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切忌敷衍了事,应当记录工作具体内容、结果、存在疑难问题和需要解决问题的途径。
2.业务联系制度。
业务联系制度,是顾问律师与企业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地处理业务的制度。比如:坐班式,律师每月到企业单位坐班办公,解决问题;固定式,律师每月固定几个日期与企业联络,主动询问和征求意见;不定式,随时联络,随叫随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三种方式应结合企业和顾问律师的实际情况选择而定。
3.汇报请示和集体讨论制度。
一是,顾问律师应将工作向律师事务所定期反馈和汇报,以便律师事务所对顾问律师工作有所了解和掌握。二是,律师可以将自己有关顾问工作思路、操作方法等向事务所汇报请示,寻求指导。三是,一、两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终归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律师总会遇到难以解决的、棘手的或其他重大、复杂问题,此时,切忌为维护自己"尊严"而不懂装懂、或向企业乱作解答咨询、或心存侥幸而固执独行,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和请示,以便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体讨论,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从而获得帮助。必要时,律师事务所可向律协、司法局等部门汇报和请示。
4.档案制度、资料收集制度、工作总结制度。
档案制度是加强顾问律师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顾问律师原则上应为每一个企业单位建立一份档案。该档案可能涉及企业的有关秘密和隐私,因此,档案由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或泄密。
资料的掌握程度,是决定顾问律师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律师在工作过程应当注意收集与企业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资料、管理文件、诉讼资料等。律师对汇集的各种资料应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炼,指导今后工作。
建立工作总结制度是在于对顾问律师的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总结,以便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对症下药。这样有利于顾问律师本人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也有利于其他律师借鉴。
(四)掌握技巧,讲究实效,诚信服务,保证质量,体现价值。
1.深入调研、了解情况、心中有数
勤于联系,加强沟通,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基础。顾问律师应当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例如,查询企业的工商档案;了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企业产品、技术资料,企业发展计划和阶段计划。了解企业所在地区、行业或系统中的位置、作用;了解企业的服务对象、竞争对手,日常业务往来和经营状况;了解企业隶属关系,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了解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和其他法律问题,以及企业对顾问律师工作的认识思想;等等。做到对企业的内部与外部情况心中有数,同时,尽力收集保存资料。这样,在以后顾问工作就会有的放矢,确定自己的工作技巧、方式、范围、目标,明确哪些事务需要诉讼、仲裁,哪些事务需要非诉讼解决,哪些事务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汇报、请示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做到"有顾有问、有参有谋,有作有为",这样既能得到企业认可和信任,也可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保证服务质量。
2.分清主次、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顾问律师要在企业中树立良好形象,有所作为,首先应为企业扎扎实实办好第一件事,打响"第一炮"。根据了解的情况,选择办理"第一件事"的内容与角度。例如: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可以帮助企业主张权利、追逃债款,还可以协助企业参与谈判等。总之,选择"第一件事"的标准是:企业中客观存在的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过顾问律师可以办成的事情。
顾问律师打响"第一炮",只是开创了顾问工作新局面。然而,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使律师工作感到千头万绪,天天疲于奔波,这样下去势必会影响律师服务质量。就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如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律师应把握全局,分清主次,先考虑办理重大、紧迫的;再就针对一段时间内应办理的多项法律事务按轻、重、缓、急分别安排时间予以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地处理,这样,律师工作就会起到有质有量的实效,较好地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尽职尽责、心胸豁达、诚信为本
顾问律师与企业地位虽是平等的,但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但服务于企业,应当了解企业所处于内外部环境和经营管理及经济状况、人事结构,应当"急企业之所急、忧企业之所忧",尽职尽责,办好实事。若企业对律师有误解时或应付某些"费用"而未支付或发生其他矛盾时,律师应心怀大度,予以理解、加强沟通、求同存异、消除误解、化解矛盾,不要斤斤计较、针锋相对、心存不悦、意气用事。要有豁达胸怀和谦逊的态度去尊重企业领导及员工,特别是企业单位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可以与他们共同探讨,向其虚心学习,抛砖引玉,取长补短。这样可以更好做好顾问工作,得到企业的尊重和信任。另外,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忠于企业,依法办事,诚信为本,量力而行,切勿自行其事、越权擅谋、轻率表态、盲作承诺,更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不分是非地讲情面、"和稀泥"。顾问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原则,诚信地、保质保量地完成法律顾问工作,竭尽所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也就是顾问律师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顾问律师有着自己的法律地位、工作特征和作用及优势。顾问律师是企业的参谋、助手和"医生",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企业争取利益,减少损失,使企业健康发展。因而,顾问律师是企业依法治企、有效参与国内竞争、国际竞争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是国家经济建设、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然而,我国企业聘请顾问律师的现状不容乐观,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法律顾问,因而聘请法律顾问制度亟待进一步探索,尚需国家及企业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期待大家行动起来,让更多企业认识到聘请顾问律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日聘请法律顾问,同时顾问律师更应该忠于自己的神圣职责,为我国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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