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法顾问考试民商法知识:民事权利

2017-03-15 00:00:00嘉辉 企法顾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一、民事权利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债的分类

(1)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

意定之债

债的发生以及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为决定的如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以及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

(2)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

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单一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4)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

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一定的份额现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

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多数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多数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而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

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多数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如“三包”制度。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

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

指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如担保之债。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财物债务

指债务人须交付财物的债。如买卖房屋、汽车等。

劳务债务

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如委托合同。

  2、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的行为。如遗赠、设立幸运奖等;(4)侵权行为;(5)不当得利;(6)无因管理。

  例题:张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李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李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张某应偿付李某200元 B.张某应偿付李某300元

  C.张某应偿付李某500元 D.张某无需补偿李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例中,李某扑救张某家中的火灾,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中,受益人负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费用是李某因救火手部烧伤的医疗费和衣物损失合计500元,所以C项正确。而选项A和B都有失偏颇。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权的主要类型: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专有;(2)姓名权和名称权。前者属于自然人,后者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3)肖像权。自然人专有;(4)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5)荣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6)隐私权。自然人专有。

  例题:下列各项中,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有(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经营权 D.荣誉权

  答案:ABD

  解析:法人的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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