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章程规定事项

2017-03-15 00:00:00苏萌 企业培训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整理的新公司法章程规定事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新公司法章程规定事项

  1.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法定代表人 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批准权,依照章程规定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批准金额,依照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金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职权 法定+约定,特别注意如下两个职权:1、修改公司章程2、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东会定期会议时间 定期会议时间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时间 法定15日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会会议表决权 法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三个事项强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资或减资;(3)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董事任期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董事会职权 法定+约定与股东会职权相对比,注意如下潜在冲突:1、影响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计划)和投资计划(方案);2、影响公司运作成本的,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3、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指执行董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执行董事职权 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章程可以规定禁止或允许股权继承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股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自由约定思考: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时间等均可以自由约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根据章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9.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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