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3 00:00:00嘉辉 生产管理师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实施安全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监督施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落实,并对整改报告签署复核意见;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质量和使用情况;
(六)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
(七)监督施工单位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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