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知识点解析

2016-01-11 00:00:00肖兰 土地代理人

  (三)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形式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形式一般有:GPS网、三角网、三边网、边角网、导线网,其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GPS网、三角网及导线网等。

  GPS网以其点位高精度、全天候作业、观测时间短、测站间无需通视、操作简便等特点著称。布网时应注意:虽然其各测站点之间不要求通视,但在选点时要考虑与下一级控制网(点)的通视要求;GPS点的点位应选在视野开阔处,要避开高压电线、变电站、电视台等设施,以减少电磁波信号对GPS接收机的影响;点位布设尽量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点位附近不应有大面积水域或不应有强烈干扰卫星信号接收的物体,以减弱多路径效应的影响;对于地物较为密集的地方,也不适宜不设GPS网。

  采用三角网布设控制网的优点是:图形简单、精度较高、有较多的检核条件、易于发现观测中的粗差、便于计算。缺点是:在平原地区或隐蔽地带易受障碍物的影响,布网困难较大,有时要考虑架高标。当项目用地的地形状况是丘陵地区,测区的几何图形基本上为正方形时,且通视条件较好的,应采用三角网的布设形式。

  导线网布设控制网是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包括单一导线和具有一个或多个结点的导线网。网中的观测值是角度(或方向)和边长。独立网的起算数据是一个起算点的x,y坐标和一个方向的方位角。导线布设一时导线点间、导线点与结点间、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应尽可能布设为等边直伸形。导线在选点时应注意使相邻边长不要相差过大,以避免在观测时望远镜多次调焦。当短边较多时,则应考虑利用跨点或旁点传算坐标方位角。

  导线网与三角网相比,具有以下优点:网中各点上的方向数较少,除节点外只有两个方向,因而受通视要求的限制较小,易于选点和降低觇标人高度,甚至无须选标;导线网的图形非常灵活,选点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改变;网中的边长都是直接测定的,因此边长的精度较均匀。其缺点主要是:导线网中的多余观测数较同样规模的三角网要少,难于发现观测值中的粗差,因而可靠性不高。导线网特别适合于障碍物较多的平坦地区或隐蔽地区。

  (四)大型工程勘测定界控制网的布设

  当勘测定界的面积较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分级布网、逐级控制的布设原则。首级控制网的布设,要考虑到控制测区的整体,同时还要考虑到次级控制网的敷设。次级的控制网是以首级控制网为基础布设的。首级控制网的成果是次级控制网的起算数据,次级控制网的布设,应满足界址点测量的需要。

  大型工程勘测定界控制网的布设的程序为:首先根据测区的地形、地貌状况、勘测定界的界线及其界址点位置,布设首级控制网;然后在首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次级的控制网;根据需要,还可以逐级布设控制网,直到满足勘测定界需求为止。

  对于线性工程(如:公路、铁路、运输管线等)的勘测定界,首级控制网应沿着其走向布设。具备使用GPS地区,用GPS网作为测区的首级控制,次级控制网是在GPS网的基础上,应用全站仪布设若干条附合导线。

  三、农村土地纠纷内容

  第一,土地权属不清。

  农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都实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争议较多;文革前,有些场社体制改革,有些退场不退地,留下了纠纷隐患;而部分乡镇一直沿袭“谁有土地谁耕、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了农民争占“祖宗田”,“祖宗地”现象突出;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地段土地的归属问题的争夺。

  第二,农村依法用地观念差,越权发包的情况突出。

  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农民不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给邻地的使用权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纠纷。再者,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基层干部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执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而依据《国土法》和《村民委员会法》规定,村社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不得违反民主设定原则同外签订合同,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法制观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权利,这是产生土地纠纷原因之一;有的基层干部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手段,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纠纷。

  第三,“开发热”留下隐患。

  在前些年的“开发热”中,一些地方为了多招商,急开发,对外来公司转让、租赁、转包土地面积过大,承包期过长,农民参与程度小,地价又低,农民感到吃亏,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第四,开采钛矿、挖塘养虾、外包林地,给生态造成破坏,环境被污染,农民反映强烈,要求收回土地,却得不到解决。

  海南有些地方钛矿资源丰富,但钛矿开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养虾,破坏生态平衡,农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发挥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对此类问题迟迟不解决,或得不到合理解决。

  第五,地方政府征地遗留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诸如为了兴建高速公路;为了城市开发,需要统一征收农民土地。本来,这种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好事。地方政府征用农民的大量土地,而农民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此而引发土地纠纷。

  第六,擅自转包、重复发包或单方毁约改变土地用途。

  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有的村委会把同一土地重复发包,造成“一地两包”;而不少承包商为了短期利益,擅自转包,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有的甚至单方毁约,违法毁损承包标的物,导致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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