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许可为什么取消

2016-12-31 00:00:00嘉辉 土地代理人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等国土资源领域。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文章,欢迎阅读。

  产生背景:提高行政效能 保障交易安全

  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

  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方便土地权利人、矿业权权利人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每个人不可能事必躬亲,使中介代理服务业的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需要,土地登记代理和矿业权评估也一样。土地登记代理人接受他人委托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查证土地产权,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等。矿业权评估师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矿业权出让评估、转让评估、评估咨询等业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的出现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又确保了交易的安全运行。

  其次,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和矿业权评估制度的客观要求。土地登记和矿业权评估的专业性都极强,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和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土地登记代理和矿业权评估质量,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分别于2002年和2000年对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的从业人员设置了一定门槛,要求其具备从事这项工作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质,并需要通过考试,并为此专门出台文件正式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这两类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即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和《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 ),并且将这两项资格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自建立后极大地推动了土地登记代理和矿业权评估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了行政效能,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保护了土地权利人和矿业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资格取得:注重实践 专业性强

  申请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对于申请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原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包括:《地质与矿业工程》、《财务与法律》、《矿业权评估实务》、《矿业权评估案例》。

  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除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外,对其注册登记、执业以及继续教育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和规范。

  调整依据:转变职能 简政放权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分别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前面3部行政法规的修改主要是与取消矿业权评估师准入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中的“经评估确认的”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中的“经评估确认的”删去。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中有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

  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通知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对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发展方向: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代理机构

  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严格意义上讲,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不是取消,而是调整,从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国务院本次对这两类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调整是简政放权事项之一,核心在于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加强对宏观事务统筹,严格事后监管。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与之前准入类职业资格相比,区别在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国土资源部也将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修订土地登记代理和矿业权评估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发布。

  改国务院部门管理的职业资格为行业协会管理的职业资格。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已是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矿业权评估师亦如此。借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改革之机,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管理,从而更好地提升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市场、社会、政府的良性互动。

  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相一致,将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范围扩展至全部不动产。调整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管理方式之机,恰逢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之时,《不动产登记条例》即将出台,下一步在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配套规章的同时,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成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并由其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及机构的资质认定、继续教育、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行政监管工作,还可以借鉴法律资格管理经验,将登记官资格和登记代理人资格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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