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6年下半年营销师考试通知

2016-10-31 00:00:00嘉辉 营销师

  为做好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物流师、企业培训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8个职业。

  全省统一鉴定:网络编辑员、秘书、育婴师、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创业咨询师、营销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劳动关系协调员、手语翻译员等13个职业。其中,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手语翻译员等职业继续开展试验性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组织。

  二、考试时间

  (一)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坚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日期是3月19、20日,5月21、22日,7月16、17日,9月17、18日,11月19、20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见1)。

  上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4月11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12日至18日

  递交论文截止时间:5月10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12日至20日

  下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10月9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0日至17日

  递交论文截止时间:11月8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10日至18日

  (三)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安排在3月19、20日、5月21、22日、7月16、17日、9月17、18日及11月19、20日进行。每期考前30天停止接收考生报名数据(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参加2015年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营销师(一级、二级)等3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2日进行。正常考试安排省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须知

  (一)各报名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3)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二)各报名机构须准确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工龄、所在单位、考生来源、文化程度、鉴定分类、职业级别、原证书取得时间、原证书编号、符合的申报条件等报名信息,并在“意向考点”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不得以报名机构名称替代考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提供的纸质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科目人数统计表》。

  (四)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五)各报名机构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5、6、7)。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六)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三)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四)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论文撰写格式见附件8)。

  (五)论文一律装入文件袋贴封。文件袋封面和论文封面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论文提交封面格式见附件9)。

  (六)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评委的评定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答辩成绩=论文内容成绩×40%+论文答辩成绩×60%。

  五、其它事项

  (一)各报名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3]260号)(见附件10)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5]194号)(见附件11)。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三)报名机构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由报名机构统一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2)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并负责将省中心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四)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351-4728726

  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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