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劵从业资格考试证劵交易基础讲义

2017-03-13 00:00:00苏萌 证券从业资格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立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教材例题】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和数量分别为15.60元和1000股、15.50元和800股、15.35元和1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分别为15.25元和500股、15.20元和1000股、15.15元和800股。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答疑编号911020210]

  3.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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