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4 00:00:00陈平 职业院校
第三十四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享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享有参加上级规定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
(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指导本班团组织、班委会工作;
(四)组织本班学生操行和学业评定工作,开展家访、实习跟踪、毕业生回访等工作。
第五章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职教特色、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德育模式。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主管、学生处为主要管理部门,德育干事、班主任、德育教师、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德育工作团队,充分发挥学校、家长、企业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配套系统的德育课程,致力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包括操行学分、课程学分和实习学分三个部分。学校对学分不达标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毕业证、职业技能证),鼓励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
学校重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学校不断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市场。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编制数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保质保量配备好理论和实训教师。学校通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企业锻炼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使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保证开齐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倡导百花齐放的教学模式,各专业部应成立由本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探索构建具有本专业特质的教学模式。
学校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探索实践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外实训教学。学校通过企业参观和现场教学等途径组织开展专业见习教学活动。学校对毕业班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教学,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和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学校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进行跟踪指导,开展规范化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学生在实训、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期间须遵守劳动、人事和教育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团委根据学校实际统筹管理、合理安排社团活动场地和时间。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学生社团文化周活动,集中检验和展示该年度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成效。
第四十五条学校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部、组(学科组)落实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编写教育教学资料、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管理,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信息网的作用。
学校重视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形成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和区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校历。
第六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学校应对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健全校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生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加强财务监督,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制度与审批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滥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章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五十七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校企委日常工作。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会议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校企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以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委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委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委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委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委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校企委章程;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四)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牵头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联合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八章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组织教职工、学生定期体检,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专业教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外出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明确分管副校长、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检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章程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三)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出章程修改要求的。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的当日开始实施。
原文地址:http://www.szlgzz.com.cn/xuexiaogaikuang/jigoushezhi/2017-03-17/2567.html
8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