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 00:00:00陈平 职业院校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院长岗位,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论证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 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单位、职能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按照学校规定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协议成立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院长提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类专业领域中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实力;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有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配置相应职务,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研究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审议、咨询的职权。
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产生、组成及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防范资产损失。学校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友会),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助学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密切与政府、社会、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进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际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和人才培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中外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加强与国外教育、科技、企业等组织机构交流合作,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各类社团、文化机构等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交流互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巩固学校作为所在地文化中心、文明窗口地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鼓励、支持校内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激发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第八章 标识与校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两个同心圆组成的圆形图案;外环为中文校名简称、英文简称,内环主图案为“人”形和“地球”的组合;寓意学校面向全球的国际视野,倡导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和合文化,两条蓝色曲线犹如幼芽破土而出,预示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基本色为蓝色,色值为C:92、M:85、Y:0 、K:0,简称商院蓝。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号旗帜(长2.4米×宽1.6米),背景以蓝色为基调,中央上方印校徽,下方印规定字体的校名。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名标准字形、校徽、校旗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须按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五月份的第二周为校庆周、开放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修订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且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地址:http://www.sict.edu.cn/sict/zhangche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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