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中考优惠照顾政策

2017-03-01 00:00:00少芬 中考

  四、优惠照顾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或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人以下(含3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6)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考试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学生升学志愿填报指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加大中职招生宣传力度,组织队伍下到初中学校,宣传职业教育,帮助考生了解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和转变升学观念,引导考生根据自己的学业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

  (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

  (四)加强考试考务和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招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生,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六)普通高中学校在秋季开学10个工作日后不得再录取新生。严禁普通高中空挂学籍。

  (七)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文体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结果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将适时公布各市县(单位)和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对录取条件和资格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省一级学校和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资格,并如实记录在其学籍档案中。

  (八)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六、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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