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基金化运作

2017-03-25 00:00:00嘉辉 资本运作

  目前,我国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管理需要进一步实现“去政府化”。一种观点认为,需要重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若干支千亿级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那么这种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如何向全民分配其盈利呢?下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

  一、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模式的选择与总体思路

  目前,我国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改革面临两大基础性问题:其一是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要不要继续退出,让利于非国有经济;如果不需要继续退出,那么就面临第二个问题,怎么进一步实现竞争性领域政企分开,以提升其效率。首先,在经历了三十年的结构调整后,我国国有经济相对规模急速下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30%以下,已经到了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临界点。一方面,全要素生产率不再随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而上升,而是略有下降。另一方面,整个国有经济的技术效率逐步提高,整体上已经超过了非国有经济。这就是说“国退民退”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在,国有经济已经不能再退。这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其次,我们要关注三十年国企改革的另一个事实,那就是喊了三十年的“政企分开”至今没有实现。企业改制只是实现了企业层面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目标并没有实现,这对国有经济运行产生诸多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需要更大的理论勇气的。荣兆梓认为只有重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根本上完成国有经济改革。针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荣兆梓设想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若干支千亿级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流国资委管辖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这样设计的:第一,是一种他益信托。信托人是目前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受益人是全体国民,通过信托基金成为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基金的管理者。第二,以资产的长期增值为目标,是一种营利性公益基金。第三,其运作完全按照市场原则。投资于各类营利性企业的股权,必要时也不排除其他金融性资产,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控股,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追求基金价值的长期增殖为目的,像成熟市场经济的机构持股人那样,充当资本市场稳定的投资者。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盈利分配模式综述

  基于这样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模式设计,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实现了“去政府化”,实现全民所有制。利用信托原则组建非政府的营利性法人组织,按照市场市场化原则从事纯粹的虚拟化资本运作,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基金化,是一种可行的实现模式。但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如何体现这种性质呢?换句话说,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盈利应该不应该向全民分配呢?如何分配呢?

  崔之元提出成立“中国人民永久信托基金”,将中央企业的利润的50%作为本金注入信托基金中,再将基金投资收益的50%作为分红分发给每个公民;陈志武的观点是将国有企业股权分给每个公民,实现国有股权民有化,他建议设立“公民权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给全体人民,公民依股权获取分红;许小年提出将国有资本民有化,成立“国民权益基金”,将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注入全国国民权益基金,地方国企注入到各省的国民权益基金,然后将这些基金股份均分到老百姓手里,让全民分享经济增长的财富效应。总之,基金不“全民分红”便不能体现公有制的性质。

  荣兆梓认为这一观点有很大的片面性。分红是利益的实现,但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全部利润用于分红并不一定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发展中国家为摆脱国际竞争的被动局面,一段时间内“勒紧裤带搞建设”未见得就不是全民利益所在。再者,即使权衡下,有需要将一部分资本利润转化为消费基金,它也并不等同于全民分红。分散消费还是集中消费,仍然需要反复权衡。有些关涉民生的消费是必须集中起来进行的,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与通讯设施,还有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都需要把钱集中起来使用。为什么只有把利润分光才能体现基金的公有制性质?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盈利分配模式设计

  按照荣兆梓社会信托投资资金方案的总体思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已经实现了全面所有制,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大框架下,全民共享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是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我不认同荣兆梓对于崔之元的批评,显然,都没有要把利润分完以体现公有制性质的论述。相同的是,都认为从长远的角度,应该进行社会信托投资资金的盈利分配。基于各位国企改革领域、金融投资领域专家学者的改革思路,我认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盈利的分配应正确把握几个分期。

  第一,从长远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盈利分配比例应满足竞争性领域两种所有制经济的同步发展,剩余利润按身份全民均分。

  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在基金化运作后,实现了股权的分散化,但是整个竞争性领域,仍将保留全民所有制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荣兆梓估计整个国民经济最优效率地运行时国有资本的比例为30%左右,这得到了近年来经济数据的支持。那么,可以认为竞争性领域两种性质的资本比维持在1:3.5左右,社会全要素生产率将是最高的,国民经济运行将是最有效率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盈利分配比例至少应满足竞争性领域两种所有制经济的同步发展。一方面,不能因为基金收益的全民分红,人为地阻止全民所有制资本的积累,破坏有效率的结构比例;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少地分红,过多地积累,驱逐非公资本,应同等对待二者作为资本的逐利本性,确保公平竞争。

  在满足了竞争性领域两种性质资本的积累后,剩余利润按个人身份证实行全民均分,即基金收益向全社会每个公民现金分红,按公民的身份证号建立电子账户,将基金收益直接划转到公民的银行账户。当然这依赖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和具体操作技术的成熟,但无论如何,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和新加坡、英国等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范本。阿拉斯加州于1959年开始提议矿产资源的政府租赁性收入“社会分红”模式,在经过了长达23 年的争议、讨论、立法准备、经济准备后,于1982年开始实施,当年人均分红1000美元。到今年,阿拉斯加州已经连续30年为该州公民发放社会分红,数额每年几百到上千美元不等。随后,新加坡、英国等纷纷迈开了社会分红的第一步,我国也出现了社会分红的萌芽,如江苏省和浙江省对60 岁以上只有女孩的父母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第二,从短期看,积极寻找易于全民接受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盈利分配方式。

  在短期内,讨论按人头全民均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是没有意义的。一方面,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总量仍然显得不足,倘若将基金收益按照居民身份证分配给全体居民,分到每个公民口袋中的现金数量也十分有限。据统计,我国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只有四十多万亿,假设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在8%左右,这几十万亿国有资产一年所获的红利也只有几万亿,而我国人口接近14亿,平均分到每个人手中只有几千元,如果再考虑基金分红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分红过程中漏损的资金,实际分配到公民手中的现金更少,这对增加全民福利帮助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收益差距较大,如果简单的的按人均分配可能会造成分配不公,也会使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因此认为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适宜全民现金分红。

  最重要的是全民现金分红必须建立在基本社会保障完善、公共教育均等的基础上。在我国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广大中西区农村地区看病贵、教育贵、住房贵等突出问题没有解决的基础上,向全民派发红利意义不大,没有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干大事的优越性,无助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相对而言,将基金投资收益转入社会保障基金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可操作性较强。2011年“两会”期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答记者问时提出国有资产“全民储蓄论”的观点,他认为“国有资产实际上是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一笔储蓄,中央企业将留存收益投资转化成企业资产,把蛋糕做大,相当于为全民增加财富储蓄。”因此,依本人之拙见,建议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剩余收益,转入社会保障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缺口。这样的分配模式才能使国有资产归真正全体人民所有。

  第三,从过渡时期看,要创新制度模式,实现短期不分红与长远全民现金分红的对接。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盈利的全民现金分红,建立在立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与具体操作技术手段成熟的基础上。在整个过渡时期,可能出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滞后于具体操作技术手段的成熟,因为立法始终要服务于后面两者,那么,无论操作手段多么成熟,都要向社会保障体系方向倾斜。依本人之拙见,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剩余利润只向广大农村、贫困地区按人头进行电子账户现金分配,其他地区不分配。这里绝不是忽视其他地区人口的利益,而是暂时不进行按人头电子现金分配。依其公民身份建立电子信息,将应分而未分的利益记作国债类投资,投向社保或其他领域,到期还本付息。这一方面,体现过渡时期,有建设意义的全民所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一方面,向真正的全民所有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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