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范本

2017-03-17 00:00:00嘉辉 综合管理

  第3章绩效考核实施

  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1.入职未满半年者。

  2.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已应征入伍者。

  4.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5.中途离职者。

  第11条失去参加年度考核资格的人员,仍应填具考勤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明“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12条考核者培训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考核者实施考核指导和培训,使其掌握绩效考核相关技能,熟悉考核各个环节,准确把握考核标准,掌握考核方法,克服考核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第13条考核实施程序

  1.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相关人员在考核期之前,向各部门考核负责人发放“××岗位绩效考核表”。

  2.考核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各部门考核负责人提交“××岗位绩效考核表”。

  3.考核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将“××岗位绩效考核表”发给被考核者本人进行确认。

  4.被考核者如有异议,由考核者进行再确认,确认工作必须在考核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完成。

  5.考核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被考核者,报总经理处和财务部备份,财务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薪金发放。

  6.如果需要对绩效考核指标和方案进行修订,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在下个考核周期执行。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事由、动机、影响力等报请升职、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并记入考绩记录。

  1.对本企业业务或技术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成效的。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的。

  3.对于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防患于未然,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的。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行为不检、屡教不改或破坏纪律情节严重的。

  2.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导致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的。

  4.觉察到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因而耽误时机致本企业遭受损失的。

  第16条考核等级划分

  考核结果共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等,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等:85分以上,年度考绩在85分以上。

  B等:80~85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

  C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

  D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

  E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

  第17条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分数。

  1.记大功1次加10分,记功1次加5分,嘉奖1次加2分。

  2.记大过1次减10分,记过1次减5分,申诫1次减2分。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A等。

  1.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2.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旷工1天以上者。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A等至C等。

  1.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迟到或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

  3.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20条考核等级分配

  A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5%,B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70%,C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20%,E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5%。

  第21条考核等级分配比例为公司建议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A级和E级的比例均不得超过5%。

  第4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22条员工工资级别调整

  1.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为A级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2.对于连续2次年度绩效考核达到B级标准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3.对于连续3次年度绩效考核为C级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4.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为E级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降低一档。

  第23条员工岗位调整

  1.员工晋升。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人力资源部决定员工是否晋升的主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为A级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当时的用人需求情况,制定员工晋升提案,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2.工作调动。

  年终绩效考评为E级的员工,如果被考核者认为在别的岗位更能发挥其能力并提高工作业绩,可以考虑进行公司内部岗位调动。

  第24条绩效考核面谈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直接上级与下属进行绩效考核面谈,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5章附则

  第25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26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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