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有者权益

2016-12-22 00:00:00嘉辉 高级会计师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从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共五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定义以及确认和计量。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解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拥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资源,这些资源从来源来看,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1)投资者提供或小企业经营所得;(2)债权人提供。对于投资者提供的资源,就形成了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是本准则必须规范的一个概念和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构成进行了规定。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从收入、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几个方面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规定,有关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实质上主要是体现在有关收入上。

  本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关于所有者权益要素定义以及构成要求的基本原则,并考虑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定义及构成进行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相对于负债而言,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所有者权益通常不像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小企业发生减资、清算,否则小企业不需要将所有者权益返还给其投资者。

  (二)小企业清算时,负债将优先偿还,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负债得到偿还后,才能得到返还。

  (三)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利润,而负债通常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小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一)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小企业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实收资本;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溢价金额,即资本公积。

  (二)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小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小企业的部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所有者权益即为小企业的净资产,是小企业资产总额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的净额,反映所有者(股东)财富的净增加额。通常小企业收入增加时,会导致资产的增加,相应地会增加所有者权益;小企业发生费用时,会导致负债增加,相应地会减少所有者权益。因此,小企业日常经营的好坏和资产负债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和资本的保值增值。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合伙制小企业,也应当执行本准则,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合伙企业在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上与公司制企业存在不同。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001实收资本”、“3002资本公积”、“3101盈余公积”、“3103本年利润”和“3104利润分配”等5个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解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收资本的定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九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小企业的实收资本作了定义并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

  条文解析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实收资本的构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在设立小企业或对小企业增资扩股通常都应当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作出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资,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资的出资比例等作了规定,因此,投资者的出资构成小企业实收资本的部分,有两个充分必要条件:第一,必须要符合投资者之间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必须是构成小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

  二、实收资本的计量

  实收资本的计量,取决于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现金方式出资的计量

  现金出资方式包括投入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资本的,应当按收到外币出资额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当按照其在小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确认实收资本,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计量

  对于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小企业应当区别取得资产的计量和实收资本的计量分别加以确定。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应采用评估价值确定;而实收资本的金额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投资者在其中所占份额来确定,超出部分应当计人资本公积。

  三、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于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始终保持相一致,因此应当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实收资本也可以发生增减变动。比如,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本,只要股东会议(但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即可。

  (一)实收资本增加的会计处理

  通常,小企业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在账务处理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在账务处理上,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如为独资小企业,直接结转即可;如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原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约定。

  3.所有者(包括小企业原所有者和新投资者)投入。小企业应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出资时,借记“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实收资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小企业的实收资本不能随意减少,尤其是法律禁止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从企业抽逃出资。但是,个别情况下可以依法减资。小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种:(1)资本过剩;(2)小企业发生重大亏损,短期内无力弥补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资本减少应符合相关条件:

  1.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

  2.经股东会议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中外合作经营的小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实质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应当减少实收资本,但又不同时减少注册资本。考虑到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制并且投资者各方通常都是按照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为了保持小企业的实收资本始终同注册资本相一致,本准则在“实收资本”科目下单独设置了“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下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单独列示,以清晰地反映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已归还投资的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按照用利润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001实收资本”等会计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小企业应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股本”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4-1】2×13年2月5日,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甲公司注册资本增加800万元,通过吸收新投资者实现。新的投资者投入现金600万元以及专用设备一台,设备经评估确定的价值为3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000

  固定资产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000

  贷:实收资本 8 000 000

  资本公积 1 510 000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资本公积的定义、用途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有时会超过该投资者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超出部分即构成了资本溢价,本准则将其资本公积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小企业的资本公积进行了界定并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进行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

  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所有者享有的资金。资本公积由小企业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其形成有特定来源,仅来源于小企业投资者的投人,因此,与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净利润)无关,不是一个利润实现的过程,而是与实收资本共同反映了小企业与其投资者的之间出资和资本投入的关系。

  二、资本公积的用途

  (一)资本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

  即减少资本公积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其账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的平均汇率折算。

  即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但是如果折算后金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超过部分应当计人资本公积,但是在其他期间不会再产生由汇率不同而导致的折算差额。

  (二)资本公积不得出现借方余额的情况,即资本公积的结转至零为止。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002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的应用举例

  【例4-2】2×13年11月10日,经批准,甲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200万元转增资本。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2000000

  贷:实收资本 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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