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利润和利润分配)

2016-12-22 00:00:00嘉辉 高级会计师

  【准则原文】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企业政府补助的定义、确认原则和计量原则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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