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2 00:00:00嘉辉 高级会计师
【准则原文】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企业政府补助的定义、确认原则和计量原则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
阅读全文[高级会计师]热门推荐
89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