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重点分析

2016-05-30 00:00:00晓敏 国际商务师

  (6)发生艰难情形,经法庭认定并合理地作出终止合同的判决;

  (7)一方当事人不可免责的不履行。

  ·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1)终止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

  2)终止合同不排除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任何规定。

  4.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况。

  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则相反,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强调金钱赔偿的补救方法,可称之为“金钱上的恢复原状”。至于严格意义上的恢复原状,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使用,主要适用于受损害方因对方的重大违约而有权解除合同时,他可寻求恢复原状的补救手段。

  《合同通则》认为,在解除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把从对方所取得的东西归还给对方。恢复原状是合同终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等的,需同时返还从对方所收到的一切。在返还不可能或不适当的情况下,例如某件珍贵的古董已被毁坏,实物偿还已经不可能,则应以金钱赔偿。

  5.损害赔偿(使用较多)

  (1)权利

  不履行情况下都可要求损害赔偿,除非可免责;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既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其他补救方法同时并用。

  (2)范围——法定的损害赔偿和约定的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完全赔偿: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损害的肯定性:对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损害的可预见性:仅对订约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3)证明和计算

  存在替代交易时——该方当事人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

  依照时价确定损害时——未进行替代交易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可对合同价格与合同终止时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

  (4)损害的减轻——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蒙受的本来可采取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

  6.违约金

  (1)规定方法:

  * 规定一笔约定金额;

  * 规定一个百分比率。

  (2)有效性

  * 任何违约金的约定均有效,不管实际遭受的损害如何;

  * 违约金金额过大时,可以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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