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公司承保利润的影响

2016-11-05 00:00:00嘉辉 精算师

  营改增对承保利润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保费收入缴纳销项税,另一方面是对赔付和费用成本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一)针对保费收入征收6%的销项税

  销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除了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外,按照保费收入乘以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

  (二)赔付成本中部分维修费用存在抵扣进项税的可能

  在进项税的抵扣中,只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款或费用才能抵扣进项税。从纳税的角度,车险的赔付成本包括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全损的赔付成本、死伤医疗费用及理赔费用等。根据经验分析,这些成本中,只有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可能从修理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赔费用中的公估费等可能从公估机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赔付一般都无法凭票抵税。非车险的赔付成本包括财产修复成本、财产重置成本及现金赔付,其中财产修复成本和财产重置成本是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这种情况较少,可以暂时忽略不计。

  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成本在赔付成本中的占比为8%,其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理赔费用占比较低,忽略不计。在理赔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赔付成本可以拆分为1.36%的增值税和98.64%的净赔付成本,即营改增前100的赔付成本在营改增后将变为98.64。

  (三)部分手续费等费用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纳税的角度,财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咨询费等有可能抵扣进项税。但是这些费用在不同公司的占比差异较大,一般在新公司占比较大,抵扣较多,在老公司占比较小,抵扣较少。手续费中机构代理人的手续费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具有税收成本优势;而个人代理人和内部直销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含税费用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影响而降低了竞争力。

  假设公司的经营费用中,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各占50%,业务及管理费中10%的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平均税率为8%;手续费中有50%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在销售模式及手续费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经营费用可以拆分为5.6%的营业税及附加、1.9%的增值税和82.1%的净费用成本。

  (四)营改增对承保利润带来积极影响

  假设在财险公司现行的成本结构中,赔款占比为63%,费用占比为35%,利润占比为2%。在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注: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体现在成本和收入中,与利润无关,也不在利润表里反映,但是附加税仍然作为费用体现在利润表,因此上表保费收入及费用包含附加税,不包含增值税。为了同口径比较,上表中税赋包括附加税。)

  根据前面的假设,在赔款和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下,财险公司的税赋将从现行的5.60%降为5.11%,降低0.49个百分点。从经营结果来看,赔付率在保费收入降低较多、赔款降低较少的作用下,上涨2.87个百分点,费用率在费用降低更多的作用下,降低3.82个百分点,成本率合计降低0.9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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