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2017-02-09 00:00:00嘉辉 土地代理人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物权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请求权

  (2)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的特征。

  熟悉:物权的种类、基本原则。

  了解: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运用所有权相关法律原理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所有权的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了解:所有权的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的种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熟悉:用益物权的内容。

  了解:用益物权的特征。

  四、担保物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担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2)质权: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

  熟悉:担保物权的种类。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了解: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五、债权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债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债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债权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2.债权的发生原因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法律规定。

  熟悉:债权的内容。

  了解:债权的特征。

  六、合同相关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合同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种类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成立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担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违约责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

  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第五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婚姻家庭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

  二、婚姻的成立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结婚的法律特征、条件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结婚的法律特征和条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关系成立、无效的法律基本规定,特别是结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婚姻的效力。

  了解: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三、夫妻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夫妻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不动产权利区分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则,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夫妻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问题。

  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四、离婚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离婚对不动产影响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离婚中的不动产权利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3)离婚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离婚中不动产争议和问题。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

  了解: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五、父母子女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父母子女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家庭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其他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母子女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家庭财产制度,特别是家庭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继承、分家等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则。

  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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