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00:00:00琳钗 项目管理
目前,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某工程项目管理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后,建设工程的招标与投标由原来的定额计价模式改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现了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由此,工程造价改革进入了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与传统的招标与投标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够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弱化标底的作用,承包商得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中标。但由于推行清单计价招投标还处于试行的过程中,以及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值得探讨,需要解决。
一、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仅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 例如:招标时间缺乏弹性;“成本价”概念模糊;投标后企业未中标原因不明,给招投标暗箱操作留有隐患;现行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约束力弱等一系列问题。
现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大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涉及了不同的执法主体和监管主体,并调整着不同的事项,共同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而实际情况是各方缺乏协调配合,致使执行不到位。
此外,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
二、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1. 投标企业诚信缺失。
投标企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行业自律性差,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恶性竞争,低价竞标,中标后再以高价索赔、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违法层层转包、分包等。
2.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较差。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业主、投标企业合谋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代理机构超资质范围承接、挂靠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 个别评标专家缺少职业道德,不讲诚信。
个别评标专家评审时不尽职尽责,草率评标;在利益驱动下与“关系企业”勾结,为他们打高分,影响评审结果。另外,现评标时间大多在0.5~1天之间,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评标时间不足。
三、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易产生后患。
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当前并不完全具备,现行标底不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目前,我国各个行业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时,一般是先由招标人预先编制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标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决定谁入围和作为专家打分的主要依据,得分高者中标。这种招标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现标底是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有关信息价格计算出的投资总额,带有浓厚的“政府定价”和计划经济色彩,不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例如:调研中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人工费定额为每人每天25元左右,但实际上现市场价格壮工(仅提供劳力)为每人每天50元左右,技术工人大约在60~120元之间,差额巨大。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问题多。
1.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
《清单规范》4.0.9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由施工企业3日内复核,若无意见则接受,结算时不再调整”。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这种规避己方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现象,给下一步建筑项目的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工期、质量、索赔等
等,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好,不仅投标人遭受重大损失,招标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蒙受重大损失。而且,即使投标人审核出有量差,招标人一般也不进行调整,而多是让投标人在报价中通过价格调整予以解决,但招标人以原工程量编制的标底却不做调整。
2. 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问题。
当前不管是发包人还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均不太高,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以及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相吻合的现象。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金拨付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质量问题的存在,给下一步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4.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分析投标报价工作做得不够。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优点在于工程量一致、子目一致。投标人只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子目报每项的单价和相关的措施费用及计算相应的税费,非常便于评标人员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对比,以评价报价的合理性,但这项工作往往做得不够。一些评标专家迎合招标人心理,不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和公正客观的评判,仅仅对各投标人所报总价进行比较,强调最低价中标。
五、基于上述问题,一下简要阐述其对策: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对于原有法律法规中存在内容缺乏、需要补充的地方给予修善,并且使之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努力实现政企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其职能,科学管理方式代替行政权利、命令方式。
2. 诚信经营。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
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
例如,浙江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3) 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
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诚信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3. 正确界定合理最低报价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与投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简单易行,给招标投标双方留出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并缩短了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时间和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了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当地的最低成本控制线,作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
4. 最终实现量价分离
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现量价分离,对于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并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单价合同为计价方式时,严格规定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项工程量和工程特征计算总价。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还需要出台具体的法规、操作规程进行指导,以最终实现量价分离、风险共担,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管理者应当正视存在的问题,勇敢地面对问题,积极地去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这种方式为参与工程招投标各方更好的适应,才能有力地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的深入发展,为全面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铺平道路,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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