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1 00:00:00吴健敏 中级审计师
6、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注册会计师应当核查申报期内申请挂牌公司是否为主要客户建立客户档案,确定其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赊销;核查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是否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选择供应商;是否对申请挂牌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1)常见问题
核实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是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挂牌审计业务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核查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① 未对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提供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核实其真实性。
② 未对取得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出关联方或者存在异常的客户和供应商。
第三,未对审计中发现的委托采购、集合销售等名义采购、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① 对申请挂牌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如前五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客户或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进行网上核查,关注客户的注册地址、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关注行业与所购买产品的匹配关系。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注意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② 对比历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对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核查其基本情况,必要时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与原有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应关注变化原因。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从与申请挂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处获取审计证据存在困难,在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以适当方式或者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背景调查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
③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申请挂牌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以及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7、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包括盘点频率、盘点执行人、监盘人等,盘点结果是否形成书面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并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1)常见问题
执行监盘程序和核实资产权属是注册会计师在企业挂牌审计业务中应特别重视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 忽视异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② 忽视申报期第1年年末存货余额的审计。
③ 忽视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忽视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权属的抵押、质押情况。
④ 未能正确判断自身对资产监盘的专业胜任能力,未能及时聘请专家执行监盘工作。
⑤ 混淆申请挂牌公司盘点和注册会计师监盘之间的不同责任。
(2)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① 如果存在异地存放和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异地盘点或向第三方发函等审计程序。
②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申报期第1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申请挂牌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对申请挂牌公司第1年年末的存货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③ 在进行银行函证时,关注是否存在受限货币资金;对于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的监盘,注册会计师除实地查看外,应同时查看资产权属证明原件,了解是否设定对外抵押,并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对于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注册会计师应了解权属证明办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实质性障碍。
④ 如果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聘请专家进行监盘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⑤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申请挂牌公司不同时期存放存货的仓库变动情况,以确定申请挂牌公司盘点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因仓库变动未将存货纳入盘点范围的情况发生。
8、货币资金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申请挂牌公司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以及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关注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发生额,尤其是大额异常资金转账的合理性。
(1)常见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挂牌公司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① 忽视对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真实性的审计,未能针对现金收支交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② 未将对货币资金特别是现金收支交易的审计,和申请挂牌公司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测试结合起来。
③ 对申报期内银行询证函等外部证据的取得不够重视。
④将货币资金的审计简单等同于申报期内货币资金余额的确认。
(2)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① 注册会计师在对申请挂牌公司大额现金收支交易进行审计时,应当:
关注大额现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以收取现金方式实现销售的,应核对付款方和付款金额与合同、订单、出库单是否一致,以确定款项确实由客户支付;
必要时,向现金交易客户函证申报期内各期收入金额,以评估现金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是否恰当。
② 注册会计师在对与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时,应当:
评价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已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
对申报期内现金的收支、费用的开支和备用金的管理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支取流程和程序作重点抽查;
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调节项的合理性,同时结合期后回款(付款)情况验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的真实性;在选取申报期内货币资金控制测试样本时要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谨慎选取样本,认真对待抽样发现的异常。
③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不应仅局限于银行函证、现金盘点和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常规审计程序,还应该结合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的销售、采购交易等情况,适当运用分析性程序以识别风险:
申报期内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申请挂牌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
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尤其关注申报期内大额资金往来和新开账户;
申报期内注销账户原因,防止因申请挂牌公司注销账户而降低注册会计师对该账户的风险预期等;
结合对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的审计,分析申请挂牌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
④ 注册会计师应转变余额审计观念,重视核对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银行交易:
设定重要性水平,分账户详细核对申报期内重要大额交易;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必要时可以重新向银行取得对账单,以获取真实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外部证据;
核对收付发生额时要高度谨慎,如高度重视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关注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以识别申请挂牌公司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
结合应收应付账款科目审计,防止申请挂牌公司粉饰现金流量;
核对会计核算系统发生额与网上银行流水。
9、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申请挂牌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将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纬度的对比分析,并分析申请挂牌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申报期内的一致性,关注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影响申报期各年度利润的行为。
(1)常见问题
针对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① 忽视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各年度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以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数据的对比,未能发现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财务指标变动存在的异常情况。
② 忽视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的对比,未能发现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财务数据变动与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显著差异情况。
③ 忽视对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其合理性的分析。
(2)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态度,并针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财务异常信息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① 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期各年度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的变动情况,是否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保持一致;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分析异常原因;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并评价是否与申请挂牌公司会计基础薄弱或管理层舞弊有关。
② 申请挂牌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③ 申请挂牌公司是否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粉饰业绩,如申请挂牌公司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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