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7-04-11 00:00:00bin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是商务部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或建议,下同);

  (二)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具体实施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四)具体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五)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六)受托组织实施商务部归口业务的分散采购工作;

  (七)负责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需要统一实施项目需求文本编制、解释、采购质疑处理等工作;

  (八)根据授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代理合同;

  (九)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十)保存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

  (十一)其他属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实行内部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制约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属于《中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

  社会采购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定,有资格接受本部各直属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将《中央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机构代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依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部各直属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社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要求,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按预算管理程序上报。财务司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司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15日内,批复本部各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一并批复。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收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15日内,编制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送财务司。

  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要求(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分别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务司汇总编制部年度实施计划,提请部领导专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部预算管理规定,上报业务请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将相关事项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因未报、漏报和预算变动等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务司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财务司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涉及集中采购事项的,将相应调整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集 中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

  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或补报手续、或未列入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和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时,货物采购一般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其他方式货物采购三种方式;服务采购以定点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采购项目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他方式的货物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本部各直属单位的采购需求,按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规程,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对于协议供货采购的货物,财政部规定采取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未达到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采取询价方式,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竞价,或参加电子竞价系统竞价。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时,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分散采购的,应向财务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三十六条 财务司根据商务部实际需要,拟订《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请财政部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本部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部业务归口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部业务归口单位及本部各直属单位,应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九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低于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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