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7-04-11 00:00:00bin 采购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谈判或询价工作,但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代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代理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务司备查。

  第四十五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所委托事项结束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中标(成交)的规模、数量和金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务司备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本部各直属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20万元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五十一条 在供应商履约后,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或支付资金。

  第九章 政府采购审批及备案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方式。本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文件形式将需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送财务司备案或审核。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将需要报送备案或审批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五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应报送财务司备案事项及报送时限为:

  (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管理文件。文件印发后7日内。

  (二)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本部各直属单位收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

  (三)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或补报。活动实施前。

  (四)代理服务结束后应填报的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项目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后5日内。

  (五)采购方式变更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在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项目执行结束后10日内。

  (六)代理合同和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审批事项应当依法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部各直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务司以下审批事项: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对当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变更,在申请部门预算变更时一并上报,或直接就政府采购预算变更上报;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因采购合同变更而涉及支付金额的;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或需要自行采购的;

  (六)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时,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其他采购组织形式的;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上述报批事项,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及变更事项详细报财务司,上报材料包括变更事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财务司可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本部各直属单位实施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十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一)商务部政府采购的部门规定;

  (二)商务部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三)本部各直属单位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更正事项等;

  (四)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六十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对于法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指根据财政部规定要求和格式,本部各直属单位将政府采购活动如实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季报和年报,本部各直属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季报,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报。上报年报时,应将年报的纸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财务司。

  第六十三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健全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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