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7-01-11 00:00:00琳钗 企业文化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二月一日前交送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依照本章程规定,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工,决定招收条件、方式、人数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有关权利和义务在职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先听取监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职工进行处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三一条 本章程“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其中:公司及每位股东各一份,三份留存公司用于登记备案等用途。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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