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9 00:00:00晓敏 设备监理师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雇主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雇主除支付合同价格、接收工程等权利义务外,新黄皮书在第二条“雇主”中还规定了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提供现场进入权
如果雇主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2.提供协助
雇主应当尽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向承包商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①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②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诸如承包商根据合同“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的批准;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所需的;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所需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进行任何重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4.雇主的保证责任
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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