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9 00:00:00晓敏 设备监理师
(3)工程师确定
(4)承包商支付
雇主的索赔款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项。雇主应仅有权按照合同从付款证书确认的款额中冲销或者扣减,或者另外向承包商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按照新黄皮书规定,工程师是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了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虽然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他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在工程进行中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
*②对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设计和生产设备、实施和完成的工程以及其他工作进行评价;
*③调整合同价格;
*④处理承包商的支付或延期的任何要求;
*⑤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新黄皮书专款对工程师的职权及其行使作出了如下规定: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其的职责。同时,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者隐含的必然应属于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权力前需取得到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阐明。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对于工程师行使权力,新黄皮书除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外,还规定: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隐含的职责或者权力时,应认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工作、义务或者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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